[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3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3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第6层2#
注册号:5001030089822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E9FX5
法定代表人:刘玲
注册资本:46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珠宝首饰(不含文物)、电线电缆、橡胶制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商务信息咨询;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6年8月24日
股 东:刘 玲(身份证件号:5108021984********)
李海燕(身份证件号:5106231980********)
监 事:李海燕
2023年3月9日,李海燕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因其接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税务分所专管员的电话,被告知在重庆注册的一家名下公司为非正常纳税户,影响到其在成都市武侯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从而发现被他人冒名登记为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由此申请撤销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3年1月5日,李海燕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办过居民身份证,此次办理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3.01.05—2033.01.05。而查询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其中使用的李海燕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07.18—2028.07.18。
现查明: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甲单元第6层2#经营。同时,李海燕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标称时间为2016年8月8日的《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的“李海燕”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处“李海燕”签名字迹与送检样本上的“李海燕”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李海燕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撤销冒名登记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海燕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李海燕的《询问笔录》、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李海燕于2013年1月5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第五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成蓉〔2023〕文鉴34号),证明当事人《首届股东会决议》上李海燕签名不是李海燕本人字迹。
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通过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李海燕的身份证和提交不是李海燕本人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8月24日对重庆海有宝商贸有限公司核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