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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2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日期 ] 2023-12-1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车用气瓶充装行为的公告


为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现将车用气瓶不得充装的情形公告如下:

(一)未持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二)本市CNG汽车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未办理电子标签的;办理了电子标签而未将电子标签粘贴在CNG气瓶上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与电子标签信息不符的;

(四)气瓶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五)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六)未打开车身后尾门,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七)车辆已过户而气瓶未过户的车辆;

(八)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凡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充装。请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和CNG气瓶使用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车主注意:汽车进站前,车上搭乘人员全部下车,在加气站外休息区等候,严禁在加气站内吸烟、使用手机。汽车进入加气区,拉紧手刹,汽车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打开发动机舱盖做好加气准备,并远离加气现场。

联系电话:023-63515936023-63517113

特此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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