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228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228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37号14-4#
注册号:500103011523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ACQK4A
法定代表人:陈琴
注册资本:3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室内外装饰设计;销售:日用百货、服装、电子产品。
成立日期:2019年3月21日
股 东:陈 琴(身份证号码:5002241993********)
覃江林(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
监 事:覃江林
2022年12月26日,陈琴来我局反映,称其工作单位在对职工是否合法上岗进行信息核查时,发现其被登记为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因其对该公司的登记并不知情也未授权他人办理,遂向我局申请撤销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2017年2月28日,陈琴以证件丢失原因在重庆市公安局铜梁分局大庙派出所挂失补办居民身份证,其挂失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0.6.10—2020.6.10,新办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02.28—2027.02.28。而在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中,陈琴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02.28—2027.02.28。
现查明: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37号14—4系居民住宅,该公司未在实地经营。另据渝中区菜园坝街道交通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居委会入户调查时也无法与产权人取得联系。其次,陈琴委托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字处“陈琴”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检材“陈琴”签名字迹不是出自陈琴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陈琴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琴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陈琴的《询问笔录》、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大庙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表》,证明陈琴在2017年2月28日补办过身份证。
第四组:《现场笔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证明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第五组:《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公信〔2022〕文痕字第179号),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里《股东会决议》上的“陈琴”签名字迹不是陈琴的笔迹。
本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陈琴的身份信息并伪造其签名,骗取登记机关作出公司的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3月21日对重庆鼎来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