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4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4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公告(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5层
注册号:5001030000646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6220509C
法定代表人:邵一
注册资本:1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充气装置广告,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展览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礼仪服务。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25日
股 东:邵一(身份证件号:5115241990********)
股 东:刘云(身份证件号:5116231990********)
监 事:刘云
2022年4月24日,邵一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于2011年5月26日变更登记为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上述变更登记。
经查: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林华康、贺纯伟、陶汶铭。该公司的2011年5月26日变更登记材料显示林华康、贺纯伟将股权转让给邵一;贺纯伟、陶汶铭将股权转让给刘云。2021年8月9日,该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依法吊销经营执照。当前,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5层查无该公司。其次,我局办案人员向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原股东林华康、贺纯伟、陶汶铭和现股东刘云的身份证住址邮寄信件《询问通知书》,尔后上述信件因原址查无此人均被退回。
另,邵一于2007年8月6日、2010年7月18日、2020年7月8日在其户籍地的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办理过三次身份证。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的2011年5月26日变更登记材料中邵一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7.08.06—2017.08.06。
现查明: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1年5月25日的《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邵一”签名字迹与邵一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邵一的《撤销公司申请》、《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邵一申请撤销当事人在2011年5月26日的变更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邵一的《询问笔录》、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竹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邵一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证明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第25层查无当事人。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2〕文痕鉴字第98号),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中《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邵一”签名字迹不是邵一本人所写。
本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圈外广告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26日以及此后取得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