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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3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9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监事备案的公告(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21-A#

注册号:50010300960538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KW384G

法定代表人:杨志海

注册资本:1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咨询(不含治疗和医疗健康咨询以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食品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销售:健身器材、Ⅱ类医疗器械(备案后执业)、日用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会议及展览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项目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成立日期:2017516

  东:杨志海(身份证号:3201141977********

  事:潘春林(身份证号:3713111986********

投诉人潘春林向我局反映,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杨志海申请备案为该公司的监事,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其监事身份

经查:2017420日,杨志海与重庆宾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宾馆商务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第21A座的房屋用于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及办公,承租期自2017429日起至2018428日止,租赁到期后未再续租。当前,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21-A#查无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次,我局执法人员向杨志海的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尔后信件被退回,至今无法联系杨志海

20211113,潘春林以姓名权纠纷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潘春林提交了其201321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办身份证的证明,该次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3.02.172033.02.17。而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中潘春林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2.02.272022.02.27

202233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告潘春林登记为公司监事的行为无效。二、被告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潘春林监事身份的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潘春林的投诉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春林申请撤销被当事人备案的监事职务

第二组:潘春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春林2013217补办过身份证。

组:现场笔录》、重庆宾馆有限公司职工蔡春晓的《询问笔录》、《重庆宾馆商务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租赁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21-A#房屋的租期为一年,到期后已未在该地址经营。

第四组:潘春林提交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3民初34872号),证明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涤除潘春林监事身份。

本局于202296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监事备案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冒用潘春林的身份信息备案监事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潘春林的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8

文件下载:

19号撤销监事备案决定书(重庆市园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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