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1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场企监撤〔2022〕1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1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场企监撤〔2022〕1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登记的公告(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44号4149号
注册号:5001030092277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XXD38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晓新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皮革制品、不锈钢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摄影器材、照明器材、金属材料、家具、机械设备的租赁等。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06日
股 东:林晓新(身份证号:4452221990********)
股 东:马 鹂(身份证号:5002391986********)
监 事:马 鹂
2022年4月1日,马鹂向我局提交申请,称在其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登记为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申请调查核实并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6年7月4日,马鹂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寸滩派出所挂失补办身份证,该次被挂失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4.12.05—2034.12.05。而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由重庆谢尔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职工杨光权代为办理,登记申请材料中的马鹂的身份证是上述挂失证件。杨光权称该登记申请材料是重庆谢尔纳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蔡显林提供,其没有见过林晓新和马鹂本人,其把代办取得的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交给蔡显林。目前,重庆谢尔纳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营业执照,无法找到蔡显林。
调查期间,我局办案人员向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林晓新的身份证住址邮寄《协助调查函》,后信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
现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44号4149号处于空置状态,通过登记住所查无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时,马鹂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市场主体出资人及兼职(任职)人员情况确认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份登记档案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认定检材上4个“马鹂”签名字迹与马鹂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今,马鹂在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马鹂的《申请》、《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鹂申请撤销当事人的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马鹂的《询问笔录》、重庆市公安局寸滩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在职证明》、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证明马鹂在当事人设立登记前已挂失补办身份证;马鹂在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
第四组:《现场笔录》、杨光权的《询问笔录》,证明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查无当事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是杨光权代办。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2〕文痕鉴字第66号),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档案材料上“马鹂”签名字迹不是马鹂本人所写。
本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12月6日对重庆话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