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8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登记的公告(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29幢6-办公3#
注册号:500103012463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P9RA2F
法定代表人:祝磊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批发,厨具卫具零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助动车等代步车及零配件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润滑油零售,家具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9日
股 东:祝 磊(身份证件号码:5002261994********)
监 事:程昭颜(身份证件号码:5221211995********)
2022年3月11日,我局收到祝磊申请,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了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8年7月13日,祝磊在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安富派出所挂失补办过身份证,该身份证的住址为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古桥3组6号,有效期限为2018.07.13—2028.07.13。而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祝磊身份证的地址为重庆市荣昌县安富街道古桥村3组10号,有效期限为2012.02.13—2022.02.13。
现查明: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29幢6-办公3#查无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该地址的房屋产权人为罗瑞,而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住所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周洋,该登记材料与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并且罗瑞于2019年7月16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刘伟,租赁合同的出租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未出租给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或者祝磊。
其次,祝磊委托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档案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和《戴瞪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祝磊”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上述两份检材上签字处“祝磊”签名字迹不是出自祝磊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祝磊的《申请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祝磊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祝磊的身份证复印件、祝磊的《询问笔录》、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安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祝磊于2018年7月13日挂失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罗瑞提供的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29幢6-办公3#房屋产权证照片和租赁合同照片,证明当事人提交登记的住所证明是虚假材料。
第五组:《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昆锦司〔2022〕文鉴字第0015号),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和《戴瞪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祝磊”签名字迹不是祝磊笔迹。
本局于2022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12月19日对重庆戴瞪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