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7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场企监撤〔2022〕1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579 |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场企监撤〔2022〕14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8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8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登记的公告(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6号附2号第5层0041
注册号:5001030035839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094882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童德建
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珠宝玉器、办公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8日
股 东:童德建(身份证号:5130231980********)
股 东:张 莉(身份证号:5102251977********)
申请人童德建向我局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登记为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请求撤销该公司登记。
经查:2012年6月11日,童德建以证件丢失原因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菜元坝派出所补办过身份证,该次补领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2.06.11—2032.06.11。当前,通过查询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发现登记时提交的童德建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8.10.17—2028.10.17、张莉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9.06.15—2029.06.15。并且,童德建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的“童德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样本,认定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童德建”签名字迹不是童德建本人所写。
调查过程中,我局办案人员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联系上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莉到场协助调查。张莉陈述其于2012年12月3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江津分局补办过身份证,该次补领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2.12.03—2032.12.03;其声明自2006年起就职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开办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且不认识童德建。
另,现场调查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6号附2号第5层0041,发现该住所处于空置停用状态,场地出租方重庆信星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8日注销营业执照,故无法核实场地租用的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童德建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童德建申请撤销当事人的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童德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居民二代证申领登记表》,证明童德建于2012年6月11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张莉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莉于2012年12月3日补办过身份证;张莉声明没有开办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不认识童德建。
第五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为空置状态,查无当事人。
第六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19〕文痕鉴字第457号),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的“童德建”签名字迹不是童德建本人所写。
本局于2022年9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提交虚假材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4年8月18日对重庆资导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