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49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听告字〔2022〕40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0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49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听告字〔2022〕40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0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0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中区益宇瑜伽馆)
渝中区益宇瑜伽馆:
因你(单位)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接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3月2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你(单位)经营现场已关门停业,大门上张贴有重庆鸿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催费通知书》及当事人张贴的《放假通知》。本次检查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以店内硬件及软件升级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提前放假,原定于2月15日开门营业,到期后,你(单位)并未开门营业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2022年2月24日至3月15日,执法人员先后10次与你(单位)负责人联系,负责人一直未接听电话。2022年4月25日,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上登记的住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负责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渝中市监询通[2022]0425号)并要求负责人于5月10日9时30分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调查,你(单位)负责人于4月27日15:51分签收,但在限定的时间内你(单位)负责人未来我局接受调查。由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
现查明,你(单位)与消费者签订的《益宇瑜伽会员合同》约定:“对于本馆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即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传染或疾病、罢工或骚乱、物资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致使我们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不视为我会馆违约,我馆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其他责任。”你(单位)在不存在上述免责因素的情况下关门停业拒不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且不退还消费者的合理费用。经查实,涉及的消费者维权会员50余人,到市场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的会员14人,登记涉案金额近10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收取消费者服务费用后关门停业,拒不退还消费者合理的服务费用,且处以失联状态,涉及众多消费者,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按情节严重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第八条:“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的规定,将你(单位)负责人钱益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吊销营业执照;
2、将负责人钱益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斌、徐键 联系电话:023-6376236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56号四楼403室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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