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30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30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 成文日期 ] | 2022-07-20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莲花池18号8-3#
注册号:5001030087623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6E522
法定代表人:陈燕子
注册资本:28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初级农产品、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部件、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商务信息咨询。
成立日期:2016年5月26日
股 东:陈燕子(身份证件号码:5130301979********)
监 事:孙运侣(身份证件号码:5303811982********)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陈燕子(身份证件号码:5130301979********)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了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5年3月21日,陈燕子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办过身份证,该身份证的住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8号4栋2单元10楼5号,签发机关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有效期限为2015.03.21—2035.03.21。而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登记的陈燕子的身份证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4栋1单元606号,签发机关为达县公安局,有效期限为2009.01.05—长期。
另,我局办案人员向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孙运侣邮寄《询问通知书》,后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现查明: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莲花池18号8-3#经营,该地址是重庆市渝中区住建委的办公用房。
同时,陈燕子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档案里《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上“陈燕子”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2016年5月17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陈燕子”签名字迹与陈燕子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陈燕子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燕子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陈燕子的身份证复印件、陈燕子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陈燕子于2015年3月21日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重庆市渝中区莲花池18号8-3#的《现场笔录》、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利大厦物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重庆市渝中区莲花池18号8-3#是重庆市渝中区住建委的办公用房。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1〕文痕鉴字第417号),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信息》上的“陈燕子”签名字迹与陈燕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5月26日对重庆元居馨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