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306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306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20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9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3幢6-1#
注册号:5001030085028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JPKXE
法定代表人:周万献
注册资本:2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服装;生产针纺织品(仅限有场地的分支机构经营)。
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6日
股 东:周万献(身份证件号:3303811983********)
监 事:易子云(身份证件号:5111131986********)
申请人周万献(男,身份证号码:3303811983********)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在办理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登记。
经查:2015年9月14日,周万献以证件丢失原由向户籍所在地的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补领身份证,该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为2015.09.14—2035.09.14。而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中,周万献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1.11.02—2031.11.02。
现查明: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3幢6-1是居民住宅,该处是产权人刘应甜在2017年7月5日购房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与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中提交的登记住所不动产登记证上显示的产权人唐杰不一致。
另,周万献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的《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股东签字处“周万献”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该处“周万献”签名字迹与周万献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周万献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周万献申请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瑞安市公安局湖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周万献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对刘应甜的《询问笔录》、刘应甜提供的重庆市渝中区新影村26号3幢6-1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产权证与实际调查的不一致。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0〕文痕鉴字第251号),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中《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周万献”签名字迹不是周万献本人所写。
本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6年01月26日对重庆彩辉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