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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3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3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1

注册号:500103210149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1K2G3XR

法定代表人:何庆五

注册资本:180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塑钢材料研究、开发;塑钢材料加工;销售塑钢门窗,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不含农膜)。

成立日期:19991122

股东:何庆五(身份证号:51020254********

张明发(身份证号:53010240********

星(身份证号:51232378********

20211125日,李星(女,汉族,身份证号:5123231978********)向我局书面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信息登记为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申请我局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05119日,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现今,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1号无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股东何庆五和张明发无法联系。

经查明: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虚假的《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中记载“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捌拾万元,共计实收资本为壹佰捌拾万元,均为货币资金投入。”,以及《验资事项说明》记载“何庆五、李星和张明发等三位个人股东共计出资壹佰捌拾万元人民币。为已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上清寺分理处的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临时专户上,银行账号:2732421173”。而我局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上清寺分理处调取的对应账号存款明细复印件显示,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9991118日存入叁拾元人民币

另,李星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两处“李星”的签名进行鉴定。由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现有样本,认定《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时间为19991118日)、《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时间为2001220日)复印件上“李星”署名字迹不是李星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二组:李星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对李星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星申请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第三组:《协助调查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上清寺支行(原名: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上清寺分理处)提供的“户名: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账号:2732421173 商业企业存款明细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是虚假《验证报告》。

第四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鉴定中心〔2021〕鉴字第4201号),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时提交的《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和《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上的“李星”署名字迹不是李星的笔迹。

本局于20222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李星的身份信息登记和提交虚假的《验证报告》,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19991122日对重庆贝林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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