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2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2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02号52幢19-4#
注册号:5001030114363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997G7J
法定代表人:杨方英
注册资金:1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办公用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消防器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硬件、音响设备、汽车零部件及装饰品、五金交电、服装、服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企业形象设计。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8日
股东:杨方英(身份证号码:5123231974********)
2021年1月8日,我局接到杨方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31974********)书面材料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故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8年9月18日,杨方英在重庆市公安局南川分局挂失补办过身份证,该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18.09.18—2038.09.18。而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杨方英身份证的有效期为2012.06.19—2022.06.19,是其补办前的身份证。
经查明: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4幢17-5#。该地址系居民住宅,房屋产权人为冯海鹰,其于2013年从原业主刘敏处购房并在同年办理了房产证,一直用于自家人居住,未出租给他人。
另,杨方英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杨方英”签名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签字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的《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东签名处“杨方英”签名字迹与杨方英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情况。
第二组:杨方英提交的《撤销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对杨方英的《询问笔录》,证明杨方英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三组: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冯海鹰的《询问笔录》、冯海鹰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时提交的登记住所的租赁合同书系虚假材料。
第四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0〕文痕鉴字第345号),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杨方英”签名字迹不是杨方英本人的笔迹。
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杨方英的身份信息和提交虚假的登记住所租赁合同,该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9年2月28日对重庆坊茵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