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20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 (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1-4#
注册号:5001030125236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Q7M921
法定代表人:张瑜
注册资本:5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零售,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金属材料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建筑材料批发,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矿石批发,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
成立日期:2020年1月8日
股东:张 瑜(身份证号:5102021978********)
监事:罗松德(身份证号:5137011987********)
2021年4月13日,我局接到张瑜(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021978********)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办理了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我局撤销该公司的工商登记。
经查:2019年8月19日,张瑜在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挂失补办过身份证,该身份证有效期为2019.08.19—2039.08.19。而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里张瑜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08.08—2025.08.08。
经查明: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1-4#处于关闭状态,经向该地址的物业管理单位财信物业公司调查,得知自2019年4月1日该物业接管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物业管理业务以来,未发现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在此经营。并且调查比对该地址的产权证明,其实际权利人为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而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产权证明记载权利人为刘挺,与调查结果不符。
另,张瑜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上“张瑜”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标称日期为2020年1月8日的《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末页股东签名(盖章)处“张瑜”签名字迹与张瑜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张瑜提交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瑜申请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张瑜的《询问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溪沟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张瑜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9号1层商业4#的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登记住所房产证明为虚假资料。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1〕文痕鉴字第73号),证明《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上“张瑜”签名字迹不是张瑜本人的笔迹。
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提交虚假的登记住所材料,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0年1月8日对重庆禾余念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