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1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119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2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1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附3号2-1-4
注册号:5001030100530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N0NN7Q
法定代表人:刘果
注册资本:100万元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8日
股东:刘 果(身份证号:5116211997********)
魏君粮(身份证号:5001011998********)
2018年5月21日,我局接到刘果(男,汉族,身份证号:5116211997********)举报,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望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7年8月4日,刘果在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裕民派出所补办过身份证,其有效期为2017.08.04—2027.08.04。而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08日,登记档案里刘果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08.16—2018.08.16。
经查明: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附3号2-1-4不存在,并且由渝中区棉花街19号(御景江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同时,调查发现近似地址渝中区棉花街19号附3号214号为住宅,而住户郑红声明其房屋未出租和登记公司。
另,刘果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刘果”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会议时间2017年11月6日的《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名或盖章处“刘果”签名与刘果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刘果投诉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果申请撤销当事人的注册登记。
第二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刘果身份证复印件、刘果的《询问笔录》、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裕民派出所出具的“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刘果补办身份证的事实。
第四组: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9号附3号214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时提交的是虚假房产证。
第五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19〕文痕鉴字第276号),证明《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的“刘果”签名不是刘果本人的字迹。
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提交虚假的登记住所材料,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11月08日对重庆菲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