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014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告字(2021)57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1-21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傅强)
傅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3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并附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3刑初910号》复印件,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你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渝中区恩地平面广告设计工作室等多家市场主体,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公章、财务章、公章、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及U盾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出售给他人,获利2400元,其中渝中区恩地平面广告设计工作室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
你转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情况,你转让《营业执照》等资料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故我局认为你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上述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拟对你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元康、刘佳 联系电话: 023-63515991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