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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013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听告字(2021)27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杜绍益)

杜绍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3月2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并附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3刑初859号》复印件,经查,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你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多家企业,并使用索拉卡等三家公司名义办理三个对公账户等资料,将索拉卡等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给唐道军,获利人民币2100元,其中索拉卡注册地址在渝中区。

你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且判决已生效。鉴于上述情况,你转让《营业执照》等资料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故我局认为你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上述情形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拟对你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元康、刘佳   联系电话: 023-63515991      

联系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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