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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6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为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等价格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请各相关经营者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利用疫情事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油、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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