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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59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1〕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

    当事人: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683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6AY55K

法定代表人:胡小琴

注册资本:800万元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以上三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机电设备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设计。

成立日期:20181128

股东:胡小琴(身份证号:512928**********25

监事:甘常建(身份证号:131023**********71

2021616日,我局接到胡小琴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登记了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874日胡小琴在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挂失补办过身份证,该身份证有效期为2018.07.042038.07.04。而查询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胡小琴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12.072025.12.07

经查明: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68310-6经营,且无法联系。该地址的产权人罗沁园声明其于2017914日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从未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提供了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而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的场地证明显示该房屋的权利人为赵明明,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另,胡小琴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胡小琴”签名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股东决定》上股东签名或盖章处“胡小琴”签名字迹与胡小琴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二组:胡小琴的申请、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镇派出所出具的《二代证变动信息》,我局对胡小琴的《询问笔录》,证明胡小琴申请撤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我局制作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核查记录表》、罗沁园的《询问笔录》,罗沁园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渝(2017)渝中区不动产权第000925909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时提供的场地证明为虚假材料。

第四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1〕文痕鉴字第181号),证明当事人登记档案中《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胡小琴”签名字迹不是胡小琴本人笔迹。

本局于2021721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冒用胡小琴的身份信息,并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1128对重庆木向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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