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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58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1〕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

    当事人: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417-5#

注册号:500103010407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TMY1XB

法定代表人:段晰怀

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初级农产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婚庆礼仪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计算机平面设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

成立日期:2018327

股东:段晰怀(身份证号:130202**********14

监事:孙武(身份证号:340602**********96

202058日,我局接到段晰怀反映,称其被他人冒用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我局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410月,段晰怀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补办过身份证,该次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10.132024.10.13。而查询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段晰怀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06.192022.06.19。上述两张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不同。

经查明: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417-5#经营,且无法联系。上述地址现为重庆搏锋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该房屋产权人张艳声明未出租场地给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或段晰怀。

另,段晰怀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段晰怀”签名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检材上“段晰怀”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段晰怀的笔迹。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情况。

第二组:段晰怀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云岗派出所《证明信》,我局对段晰怀的《询问笔录》,证明段晰怀申请撤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第四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0〕文痕鉴字第69号),证明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上的“段晰怀”签名字迹不是出自段晰怀的笔迹。

本局于2021721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提供伪造的《股东决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327日对重庆顺汇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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