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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56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企监撤字〔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告

    当事人: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1号第15层部分B-1

注册号:5001030104488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U7W89U

法定代表人:冉孟安

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电线电缆。

成立日期:2018-04-09

股东:冉孟安(身份证号:513521**********56

霞(身份证号:420800**********24

2020128日,我局接到邹霞申请书,称其被他人冒用身份证注册登记为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请求我局依法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20131127日邹霞在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补办过身份证,该次身份证有效期为2013.11.272033.11.27。而查询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登记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登记中提交的邹霞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05.082027.05.08

现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1号为空号头,实际无建筑物,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1号第15层部分B-1经营,且无法联系。

另,因行政诉讼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邹霞”签名进行鉴定,由此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上述两个“邹霞”签名字迹不是邹霞本人所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二组:邹霞的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0103行初252号,证明邹霞申请撤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组: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1号是无建筑物的空号。

第四组:《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正〔2020〕文痕鉴字第234号),证明当事人登记档案中《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邹霞”签名字迹不是邹霞本人所写。

本局于2021721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对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在公告截止时间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邹霞身份信息,并提供伪造的住所证明和《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49日对重庆凸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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