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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08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5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区里物蛋糕店)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字〔2023〕150号
当事人:渝中区里物蛋糕店(张春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3MAC8802N0L
住所(住址):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号2幢1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春香
联系电话: 15653756614
2023年3月,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糕点制售。在美团网上该单位设有网店,店铺名称叫里物蛋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3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张春香进行调查询问。张春香承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在我局检查后已经立即停止经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情况属实。现场未见有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通过查询美团网上店铺记录显示,当事人通过美团店铺销售奥利奥草莓淋面蛋糕2个,单价108元/个;ins风经典水果蛋糕1个,单价108元/个。上述产品共计销售额324元。故执法人员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24元,违法所得为3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渝中区里物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经营者张春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2、询问笔录1份(共3页),3、美团网店铺销售记录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24元(大写: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4月14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账务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