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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153 [ 发文字号 ]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2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5-00153
[ 发文字号 ] 渝渝中市监处罚〔2025〕25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6
[ 成文日期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正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正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28557925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15层1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定国

身份证件号码:510212********5032

2024年12月17日,本局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渝梁检线移〔2024〕8号),反映该院在办理陈东杰、钟婵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发现钟婵等人利用当事人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分析该函及其附件《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5刑初252号)等相关证据材料,钟婵等人利用当事人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钟婵等人已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于2025年1月6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判决书等,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钟婵通过其控制的当事人和重庆安铧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吊销)代理推介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仁远信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百货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仁远资本公司)及关联公司旗下的P2P理财产品、“年满金”、“双季金”、“月月盈”等理财产品,并在重庆市梁平区、万州区、垫江县、江津区、荣昌区五地发展下级代理公司,通过业务员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北京仁远资本公司理财产品,承诺给付年化率7%-14%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与北京仁远资本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理财计划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吸收投资人资金进入北京仁远资本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由北京仁远资本公司直接将本息支付给投资人;钟婵按照销售金额的4.8%左右从北京仁远资本公司获取提成等费用,再由钟婵向其下级代理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支付工资、提成等相关费用,期间共计吸收邹某某等1493人资金29828.262万元,2017年11月北京仁远资本公司停止兑付本息,导致吸收的存款2亿余元无法兑付。

经查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0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判决如下: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钟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当事人业务部经理、培训讲师陈东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判决等已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5刑初252号)发布,发布日期2021-05-27。

另,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月3日、3月6日对当事人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15层1单元、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10号6-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交农村168号*-*)进行现场检查,均未联系到当事人。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到的联系电话,亦不能联系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通过市场监管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到的《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5刑初252号)复印件、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调查转递的由钟婵提交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经营管理协议复印件、培训资料复印件、梁平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钟婵、陈东杰的讯问笔录复印件、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对陈东杰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钟婵以当事人名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                                  

3.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5刑初252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钟婵、当事人业务部经理、培训讲师陈东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事实。

4. 中国裁判文书网电脑截屏打印件,证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55刑初252号)已于2021年5月27日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5. 2025年1月3日、3月6日对当事人住所及生产经营地实施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通过当事人住所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经查询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到当事人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15层1单元、生产经营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10号6-7#、法定代表人钟定国身份证住址(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交农村168号*-*、法定代表人钟定国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留下的住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冬和春天C6-*-*。2025年4月2日至1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地址并拨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钟定国的电话和其在公安部门调查期间留下的电话(152****8848、133****4543),拟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181号),均未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分别向上述前三处地址通过邮政快递发送了《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181号),均无人签收。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j.cq.gov.cn/zz/yzq/zwgk/gsgg_146794/202504/t20250414_14521596.html)公告了《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渝中市监罚告〔2025〕181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钟婵、业务部经理、培训讲师陈东杰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名义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所指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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