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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市局“三定”规定,区级微型企业培育发展职责调整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承担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及餐饮行政许可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备案)、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监督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处罚。负责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疫苗配送、存储质量管理。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核实、报告和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
(八)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或根据总局、市局授权,开展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九)负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本辖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推进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指导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工作。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监督计量技术机构,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负责能源计量工作和产品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负责推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负责商品条码工作,标准化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市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市局“三定”规定,区级微型企业培育发展职责调整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法制科。承担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处罚裁量权工作。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监督和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建设和法律普及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组织人事科。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评定等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教育科。拟订干部政治理论教育、意识形态工作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承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承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财务科。组织实施财务管理等制度。负责预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装备配备管理。承担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管理、监督、评价和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按权限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决算审计,以及审计工作的联系协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综合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快检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和抽检(快检)工作制度。统筹年度抽检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抽检结果的归集、评价、技术性风险点分析,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及相关信息公布。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统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督促指导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指导餐饮服务领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特殊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监督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药品监督管理一科(不良反应监测科)。分析掌握权限范围内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承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备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药品、化妆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化妆品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药品、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职责范围内药品、化妆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二科。分析掌握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安全形势。承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审核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器械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医疗器械核查、处置、召回。承担职责范围内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辖区内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配合实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质量激励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及证后监管工作。开展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市级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实施工作。监督指导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的信息收集,推广产品防伪技术。承担纤维及制品等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组织评审审核。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单位证后监管。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开工告知,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按规定权限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重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注册和许可科。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总局授权或市局委托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本局管辖或市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备案工作。负责许可决定送达和证书发放工作。负责行政服务中心注册许可窗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对传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价格违法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负责对市局委托调查处理的反垄断案件进行指导。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开展涉及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开展消费环境建设。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计量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和检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负责能源计量、产品能效标识和水效标识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工作。监督指导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规范计量检定、校准、测量数据的使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标准化管理科。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对标采标工作。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负责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标准化信息统计和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科。贯彻落实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认可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负责相关许可事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活动的属地监管。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属地监管。监督指导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的查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整合与互联共享。负责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指导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应用,组织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联合惩戒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修复、信用约谈、信用承诺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培训,指导企业信用自律建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工作。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开展动产抵押登记。监督指导网络交易违法和合同违法案件的查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广告监督管理科。拟定广告产业发展计划、政策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物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督指导虚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企业监督管理科。拟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公示信息监管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年报公示、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无照生产经营和登记注册违法行为的检查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的综合协调、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建立和管理。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组织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本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知识产权管理科。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拟定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国专利奖、商标金奖评选申报推荐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认证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专利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协助组织部门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的建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牵头协调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设立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负责协助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根据授权履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工作。
设立11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1.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2. 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3. 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4. 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5. 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6. 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7.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8.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9.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0. 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11. 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市场监管执法服务工作,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的范围。具体职能职责为:
(一)法制宣传与政务咨询
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政策、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2.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指导,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咨询等政务服务。
(二)行政许可、备案与监督管理
3. 承担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摊贩备案等行政许可备案工作事项(包括新办、变更、延续)。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不包括对大型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
4. 农村家宴服务活动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5. 本所新办、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的报告。
(三)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
6. 对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检查。
7.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现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
9. 随机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的现场审核活动。实施流通和经营性使用环节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检查。
10. 对核准登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11. 对广告、会销、商标、专利、商品交易(含网络交易)的日常监督检查。
12. 对需要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进行核查。
13. 对企业执行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检查。
14. 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印证、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和公平秤检定和设立的监督检查。
15. 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区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16. 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抽检工作。
(四)消费维权和调解纠纷
17. 受理、调解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
18. 调解处理消费纠纷,调解处理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事项。
19.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五)案源报告和行政处罚
20. 负责收集、报告违法案件线索。
21. 以区局名义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
22. 负责本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报告。
(六)专项整治和核实突发事件
23.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无照经营、传销会销等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24.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前期初步核实。
25. 参与重大活动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保障工作。
(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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