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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2-00608 | [ 发文字号 ] | 渝中市监发〔202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4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4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 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务科、药品监管一科、执法支队、各街道市场监管所:
按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药监办化〔2022〕5号)要求,结合我区化妆品监管实际,现将《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保障我区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大化妆品监督检查抽检力度及覆盖率,掌握市场产品风险程度,按照市药监局相关要求及部署,结合我区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为做好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化妆品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大对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风险、防控风险为主要目标,以问题多发的品种、场所以及近年来抽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涉及的企业为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类、宣称祛痘类、面膜类、祛斑美白类等产品抽检,提升抽检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聚焦监管关切。根据我区化妆品监管工作重点,聚焦监管关切的问题。结合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探索开展网络抽检;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开展指定产品专项
抽检;结合重点场所监管需求,持续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专项抽检。
(三)抽样广泛覆盖。抽样应当广泛覆盖不同的区域、场所和产品类别。在抽样区域方面,应当对我区进行全覆盖;在抽样场所方面,应当覆盖集中交易市场、零售连锁店、美容美发机构、小商店、商场、超市、宾馆、洗浴场所等;在抽样类别方面,应当覆盖问题多发和销量较大的产品。
(四)推进监检结合。监督抽检应当与监督检查、风险监测、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工作效能。抽样前,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抽样时,应当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直接依法查处。对检出的不符合规定产品,应当依法对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及时控制风险,确保核查处置到位。
三、工作任务
2022年渝中区化妆品监督抽检任务包括流通环节监督抽检21批次、专项监督抽检9批次(其中儿童化妆品专项1批次、美容美发场所专项7批次、不良反应监测专项1批次),共计30批次。指定品种重点针对染发类、祛斑美白类、防晒类、儿童类、宣称祛痘类、面膜类、普通护肤类、洗发护发类、指(趾)甲油类、牙膏等10类产品开展抽检;自选品种结合辖区监管情况自行选择产品实施抽检;专项抽检分为4个内容,不良反应监测专项抽检针对2021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筛选出的可能存在风险的产品实施抽样,“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抽检结合本年度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抽检主要针对特殊人群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开展抽检,主要为儿童护肤类、儿童防晒类化妆品,美容美发场所专项抽检是针对重点场所每年持续开展的专项抽检。流通环节及专项抽检具体品种和时限要求见附件1。
流通环节及专项抽样由药品监管一科组织实施,相关街道监管所参与。负责抽样的科所同时承担抽样前检查、送样、信息录入、检验结果告知,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由执法支队及相关所承担。
科所严格按照要求送样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队、所要高度重视化妆品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药品一科要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分时段抽检具体实施方案,各科、队、所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核查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要选派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专人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以防发生漏抽错抽超时抽样、拖延送样接样、超时检验、信息核对错误等问题;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原则,有针对性地实施抽检,提高工作实效;核查处置工作要确定专人对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进行跟进,确保核查处置及时合规合法。
(二)把控时间进度。各科所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工作时限完成各阶段各类别抽检任务。抽样单位必须在抽样后2个工作日内送样,并在系统内提交相关信息,完成抽样时限以样品送达时间计(邮寄样品以寄出时间计)。
(三)强化数据填报。各科所要及时通过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抽检数据,市药监局将对报送数据信息有误、超出时限报送数据信息、反复修改数据信息或其他违反本方案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以及抽样和检验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后处置任务完成情况等,将纳入对我局的年终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抽检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财务科应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抽检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药监办〔2020〕11号)进一步规范抽验工作经费管理,严格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抽样人员应当付费购买抽取的样品,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合法票据,同时保存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的抽样单、付款证明(含银行回单或公务卡刷卡POS单);送样应有检验单位收样回执,并保证购样数量与送样数量一致;抽样人员报销化妆品购样费用时应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合法票据、抽样单、付款证明),财务科要严格按照报销工作流程,审核化妆品购样费用报销有关票据。一是查看报销票据是否合规有效,所附抽样单及付款证明(含银行回单或公务卡刷卡POS单)是否齐全、完整;二是认真核对购样清单和送样检验单位收样回执的购样数量与留样数量是否一致;财务科要对抽检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购样费和检验费应真实,购样经费按照均衡预算、批次统筹原则使用,预算使用率在95%以上。严禁发生“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
(五)严格工作纪律。各科、队、所及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抽检方案,不得在抽样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瞒报、谎报、漏报抽检数据,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抽检结果、发布抽检有关信息等,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反廉洁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科、队、所及人员责任。
五、抽样要求
(一)开展监督检查。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告知《重庆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告知书》内容。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证照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2.所生产经营产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4.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5.产品标签标示的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是否相符(与产品质量安全无关的信息及成分表除外),有无违法标注、宣称情况(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抽样)。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抽样情况进行记录。
(二)报送异常情况。抽样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并认真核对样品信息。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异常情形的(见附件4),应当直接依法查处,不再进行计划内抽样和检验,同时将异常情况报送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不得隐瞒不报,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将对完成异常情况报送及核查处置的内容予以登记,计入问题发现数。对于发现被抽样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直接依法查处,同时应当抽样,并在抽样记录中注明相关情况,立即向药品一科报告相关情况,抽样后将抽样单复印件报送药品一科留存;负责核查处置的队所应依法核查处置。
(三)减少重复抽样。抽样前应进行产品查重,不得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具有相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产品,下同)、同一批次的样品;抽取同一品种的样品,全市范围内不得超过3批次。此抽样限制仅限于计划内抽样,案件查办等监督执法中的抽样不受此限制。
(四)覆盖各类场所。流通环节抽样应包含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药店、零售连锁店(不含商场专柜)、美容美发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者、小商店、商场超市、宾馆、洗浴场所等。严格把控商场超市抽样量,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及专项抽检总任务中,在新世纪、重百、屈臣氏、永辉等大型商场超市抽样比例应≤25%。
(五)探索开展网络抽检。结合线上线下专项工作,科所可探索开展网络抽检,网络抽检不得少于5批,严格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执行费用报销。网络抽检选择注册地在本地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抽检,抽样前应查验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等信息,并开展登记人及注册地址信息核实工作。网络抽样应按照消费者实际购物流程进行,抽样时不得向网络交易经营者透露所购买产品的目的和用途,收货地址应避免出现单位名称信息。操作人员应记录付款账户、抽样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屏的方式记录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物流记录等;收到样品后,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存运条件、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照片或视频中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或限用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清晰可见;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记录单,签名并加盖抽样章,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如有)分别封样后再送样。收货后遇到混批等不符合抽检要求的情况,应退货重新抽样;遇到符合抽样异常情况报送的产品,应按照《抽样异常情况报送单》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六、核查处置要求
(一)严格按时限完成核查处置。核查处置的队所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91号)、市药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21〕—237)等的要求,依职责做好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检查、产品确认、追踪溯源、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等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填报核查处置信息。核查处置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无法完成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二)对化妆品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各科所收到不符合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被抽样的化妆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应当对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和进货来源,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追根溯源,涉及其他省(区、市)的,依法协查或者通报。各科所在送达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溯源情况填报信息系统,并将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溯源情况等通报产品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该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置结果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市药监局,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产品溯源情况、产品风险控制情况、协查或者通报情况、行政处罚结果等。
(三)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如被抽样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平台注册地在我市,各科所收到不符合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辖区经营被抽样化妆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应当对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平台履行义务情况,并调取被抽样化妆品的销售数据,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科所在送达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检查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填报信息系统。核查处置结果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告市药监局,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情况、产品风险控制情况、协查或者通报情况、行政处罚结果等。
(四)跟进督查。市药监局将在收到不符合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对核查处置部门的报告送达、不符合规定产品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督查;收到报告后3个月内对核查处置部门上传的核查处置结果进行督查。发现核查处置工作进展缓慢、填报信息系统的信息不规范、行政处罚不到位等情形的,市局将及时督办、纠正,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保证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到位。
七、异议复检要求
(一)复检申请。各科所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工作。被抽样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药监局申请复检。
(二)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市药监局将在国家局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并确保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是同一机构,同时将复检受理情况通报至我局。
(三)复检报告。复检机构应当在出具复检报告2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提交至市药监局。市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告知复检申请人,同时通报辖区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
联系人:许磊
电 话:63533903 13896172684
邮 箱:9353813@qq.com
附件:1.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流通环节及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2.不良反应监测专项抽检产品名单
3.重庆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告知书
4.抽样异常情况报送单
5.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
6.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网络抽样)
7.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封样单
8.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
9.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参考示例)
10.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通报函
11.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信息通报函
附件1
渝中区2022年化妆品流通环节及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配表
序号 |
抽样科所 |
抽样4月30日前,检验6月30日前 |
抽样5月1-5月31日,检验7月31日前 |
抽样6月1-6月30日,检验8月30日前 |
抽样7月1-7月31日,检验9月30日前 |
抽样8月1日-8月31日,检验10月31日前 |
抽样9月1-9月30日,检验11月30日前 |
抽样5月15日前,检验7月15日前 |
抽样5月16日-9月30日,检验11月30日前 |
合计 | ||||||||
染发类 |
不良反应监测专项 |
防晒类 |
指(趾)甲油类 |
“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 |
面膜(涂抹式) |
祛斑美白类 |
洗发护发类 |
美容美发场所专项 |
面膜类(面贴膜式) |
牙膏 |
普通护肤类 |
宣称祛痘类 |
儿童化妆品专项 |
自选品种 |
自选品种 | |||
1 |
药品一科 |
|
|
2 |
1 |
|
|
1 |
|
|
3 |
|
3 |
|
|
2 |
3 |
15 |
2 |
解放碑所 |
1 |
|
|
|
|
|
|
1 |
1 |
|
|
|
|
|
|
|
3 |
3 |
朝天门所 |
|
|
|
|
1 |
|
|
|
|
|
|
|
|
|
|
|
1 |
4 |
七星岗所 |
|
|
|
|
|
|
|
|
|
|
|
|
1 |
|
|
|
1 |
5 |
南纪门所 |
|
|
|
|
|
|
|
|
|
|
1 |
|
|
|
|
|
1 |
6 |
菜园坝所 |
|
|
|
|
1 |
|
|
|
|
|
|
|
|
|
|
|
1 |
7 |
大溪沟所 |
|
|
|
|
|
|
|
|
|
|
|
|
|
1 |
|
|
1 |
8 |
两路口所 |
|
|
|
|
1 |
|
|
|
|
|
|
|
|
|
|
|
1 |
9 |
上清寺所 |
|
|
|
|
|
|
|
|
1 |
|
|
|
|
|
|
|
1 |
10 |
大坪所 |
|
|
|
|
1 |
|
|
|
|
|
|
|
|
|
|
|
1 |
11 |
石油路所 |
1 |
1 |
|
|
|
|
|
|
|
|
1 |
|
|
|
|
|
3 |
12 |
化龙桥所 |
|
|
|
|
1 |
|
|
|
|
|
|
|
|
|
|
|
1 |
合计 |
|
2 |
1 |
2 |
1 |
5 |
0 |
1 |
1 |
2 |
3 |
2 |
3 |
1 |
1 |
2 |
3 |
30 |
1.染发类:抽氧化型染发类产品;
2.不良反应监测专项:在附件2所列的指定产品中抽取,每个产品所抽批次不得多于3批,检测项目参考现有类别的项目,如与现有类别不符,主动与检验机构联系,沟通确认检验项目;
3.“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选择注册地在本地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考现有类别的项目,如与现有类别不符,主动与检验机构联系,沟通确认检验项目;“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须于8月30日前完成,不得延后。
4.祛斑美白类:抽取非面膜类产品;
5.洗发护发类:仅在宾馆、美容美发场所、洗浴场所抽取;
6.儿童化妆品专项:仅抽取儿童护肤类、儿童防晒类产品;
7.普通护肤类:仅抽取宣称保湿、滋润、亮肤、修护、紧致、抗皱功效的普通护肤类产品;
8.自选品种:分上半年下半年完成,药品一科将结合监管实际自行选择品种,检测项目参考现有类别的项目,如与现有类别不符,主动与检验机构联系,沟通确认检验项目。
9.抽检编号分配:药品一科SC22500301-SC22500315、解放碑所SC22500316-SC22500318、朝天门所SC225003119、七星岗所SC225003120、南纪门所SC225003121、菜园坝所SC225003122、大溪沟所SC225003123、两路口所SC225003124、上清寺所SC225003125、大坪所SC225003126、石油路所SC225003127-SC22500329、化龙桥所SC22500330。
附件2
不良反应监测专项抽检产品名单
|
产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备案号 |
备注 |
1 |
欧蕙晶透焕采防晒控油粉末 |
LG生活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国妆特进字J20161196 |
|
2 |
YIPIN邑品修护精华液 |
广州荣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粤G妆网备字2021012735 |
|
3 |
协和迪奥焕颜玉肤霜 |
广东邹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粤G妆网备字2021522763 |
|
4 |
DR PLANT滇青瓜水漾舒润隐形面膜 |
北京植物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京G妆网备字2019008979 |
|
5 |
肌致睛采熬夜眼霜 |
浙江姬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浙G妆网备字2020000589 |
|
6 |
施华蔻男士染发霜2.0 |
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
国妆特字G20140993 |
|
7 |
谷雨光甘草光感修护精华水 |
广州梵之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
粤G妆网备字2020026907 |
|
8 |
Pro-X by Olay亮洁晳颜祛斑精华液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
国妆特字G20120116 |
|
9 |
御泥坊高保湿蜂胶水感面膜 |
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
湘G妆网备字2019003435 |
|
10 |
娇尔曼修护霜 |
广州怡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粤G妆网备字2019108581 |
|
11 |
丸美雪绒花纯净保湿水凝乳 |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粤G妆网备字2020098043、粤G妆网备字2018035698 |
|
12 |
娇韵诗双萃焕活修护精华露 |
娇韵诗公司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260 |
|
13 |
珍草堂染发膏天然黑色(草本调理型) |
北京九州益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国妆特字G20100679 |
|
14 |
艾惟诺婴儿每日倍护润肤乳(无香型) |
上海嗳呵母婴用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17000111 |
|
15 |
青蛙王子 儿童洗发沐浴露(滋润型) |
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
闽G妆网备字2019000552 |
|
16 |
怡思丁爱肤呵护防晒滋润面霜 |
西班牙怡丝丁有限公司 |
国妆特进字J20210067 |
|
17 |
郁美净儿童舒柔滋养保湿霜 |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
津G妆网备字2016001530 |
|
18 |
郁美净儿童爽身粉 |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
津G妆网备字2017002182 |
|
19 |
咪粒五枝倍润修护霜 |
江苏娇颜芭比化妆品有限公司 |
苏G妆网备字2018006313 |
|
20 |
强生婴儿清润保湿霜 新 |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
沪G妆网备字2020005496 |
|
21 |
小浣熊婴儿天然草本舒缓洗发沐浴露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闽G妆网备字2021001274/闽G妆网备字2015003793/闽G妆网备字2015002956 |
|
22 |
兰蔻清滢保湿柔肤水 |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
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477 |
|
23 |
大宝SOD蜜 |
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
查询较多,无法确定 |
|
24 |
隆力奇蛇油护手霜 |
四川隆力奇实业有限公司 |
川G妆网备字2019004784、川G妆网备字2014000013 |
|
25 |
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 |
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沪G妆网备字2019022610 |
|
注:本专项仅在以上产品中选抽,每个产品抽样不得多于3批次。
附件3
重庆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告知书
1.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是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工作。
2.被抽样单位应如实提供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信息。
3.被抽样单位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有异议的,请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附件4
抽样异常情况报送单
〔年份〕(序列)号
:
在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时间)发现(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
(¨经营(现场);¨经营(网络);¨生产)的(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涉嫌存在以下问题:
¨ 1、未经许可生产的国产化妆品
¨ 2、未经注册
¨ 3、未经备案
¨ 4、无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的国产化妆品
¨5、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 6、未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未注明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
¨ 7、超过使用期限
¨8、标签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标注、宣称等情形
¨ 9、网络抽检发现产品销售网页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标注、宣称等情形的,例如“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等
¨10、产品标签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备案凭证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使用期限信息不相符
¨11、无成分表或成分指向不明
¨ 12、已被通告或责令下架
¨ 13、企业存在拒绝接受抽样等违法违规行为
¨ 14、其他
其他情况说明:
产品及被抽样单位基本情况:
标示企业主体1:地址:
标示企业主体2:地址:
标示企业主体3(如有):地址:
平台名称:
问题商品网址:
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等。
是否报送监管部门
¨是监管部门名称:
抽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报送时间
¨否原因:
任务下达单位:
注:1.异常情况是指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发现化妆品存在违法情形,应当直接开展稽查执法的情况。
2.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将查处情况上报信息系统。
附件:相关证据资料(比如产品照片、现场笔录、网页截屏等)
附件5
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
№SC225003
任务来源 |
¨注册备案环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自选品种 ¨不良反应监测专项¨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美容美发场所专项¨儿童化妆品专项 | |||||||||
被抽 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单位地址 |
省重庆市渝中区县 | |||||||||
地域类型 |
¨省会城市þ直辖市¨地级市¨市县/区县¨县以下地区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抽样 地点 |
生产环节:¨成品库¨其他() 经营环节:¨集中交易市场¨小商店¨商场¨超市¨零售连锁店¨药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 ¨其他() | |||||||||
样品 信息 |
样品类别 |
¨染发类¨祛斑美白类¨儿童类¨面膜类 ¨彩妆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抗粉刺类 ¨防晒类¨普通护肤类¨指(趾)甲油类¨牙膏¨其他() | ||||||||
样品名称 |
| |||||||||
样品批号 |
|
限期使用日期 |
|
生产日期 |
年月日 | |||||
抽样数量 |
|
包装规格 |
|
保质期 |
| |||||
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
| |||||||||
现场结算 |
是¨否¨ |
单价 |
|
总价 |
|
实际总价 |
| |||
保存条件 |
¨常温¨阴凉¨冷冻¨其他() | |||||||||
是否进口 |
¨是¨否 |
原产地 |
|
生产/进货数量 |
| |||||
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信息 |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名称 |
| ||||||||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地址 |
|
所属省份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联系电话 |
| |||||||
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
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备注 |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被抽样单位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样品交接情况: |
收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检验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本记录一式四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联交承检机构;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第四联交被抽样单位。
注:1.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是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工作。
2.被抽样单位应如实提供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信息。
3.被抽样单位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有异议的,请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填写说明:
一、1.本抽样记录包含任务来源、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抽样单位信息、其他信息等5部分。
2.此抽样记录一式四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联交检验机构;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第四联交被抽样单位。
3.抽样记录编号:编号规则举例“SC22500001”,其中22是印刷年号,50是重庆市编号,后四位是样品顺序号(第7、8位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后两位表示,9、10位为流水号。其中,万盛经开区使用綦江区的代码,流水号从51开始,如SC22501051;重庆经开区使用南岸区的代码,流水号从51开始,如SC22500851两江新区后四位从0001开始编号,如SC22500001;高新区后四位从0051开始编号,如SC22500051;检查局按以下规则使用:一局SC22506001开始,二局SC22507001开始,三局SC22508001开始,四局SC22509001开始。)
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
(参照GB/T 2260-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万州 |
500101 |
大足 |
500111 |
铜梁 |
500151 |
云阳 |
500235 |
涪陵 |
500102 |
渝北 |
500112 |
潼南 |
500152 |
奉节 |
500236 |
渝中 |
500103 |
巴南 |
500113 |
荣昌 |
500153 |
巫山 |
500237 |
大渡口 |
500104 |
黔江 |
500114 |
开州 |
500154 |
巫溪 |
500238 |
江北 |
500105 |
长寿 |
500115 |
梁平 |
500228 |
石柱 |
500240 |
沙坪坝 |
500106 |
江津 |
500116 |
城口 |
500229 |
秀山 |
500241 |
九龙坡 |
500107 |
合川 |
500117 |
丰都 |
500230 |
酉阳 |
500242 |
南岸 |
500108 |
永川 |
500118 |
垫江 |
500231 |
彭水 |
500243 |
北碚 |
500109 |
南川 |
500119 |
武隆 |
500232 |
|
|
綦江 |
500110 |
璧山 |
500120 |
忠县 |
500233 |
|
|
4.任务来源。应当根据抽检任务性质勾选。
二、被抽样单位信息。包含被抽样单位信息和抽样地点信息。
(一)被抽样单位信息。指化妆品监督抽检的直接对象的信息。
(1)单位名称应当与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并与被抽样单位公章保持一致。(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姓名。(3)联系人一般为企业质量管理的有关负责人,联系电话应当填写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根据营业执照如实填写,不得空缺。(5)单位地址应当填写被抽样单位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一些特殊情况如被抽样单位无名称的,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单位地址,并标明详细位置,示例“××市场××排××号”。(6)单位地址包含省市县信息的,应避免信息重复录入,即应在系统对应勾选省市县信息,同时录入剩余单位信息。(7)区域类型,应当按照被抽样单位所属区域类型如实勾选。
(二)抽样地点。包含生产环节抽样和经营环节抽样。
(1)生产环节抽样,应当在“成品库”打“√”选择,其中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如不是成品库,可勾选¨其他并在()内填写实际场所。
(2)经营环节抽样,应当在相应的选项中打“√”选择,涉及专卖店抽样,应选择零售连锁店(不含商场专柜),如为加盟类,统一策划或经营管理类的店铺为“零售连锁店”,其他为小商店;洗浴场所抽样的,选择其他,填写洗浴场所。
三、样品信息。应当按照产品外包装的内容如实填写。
(一)样品信息。(1)样品类别按照所抽样品的产品类别进行勾选。(2)样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当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示例:香泽秀(香水)。(3)样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两组中必须有一组为完整填写。(4)抽样数量,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复检样品,并标明单位。(5)包装规格,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应当按包装填写;标识应当核查真实性和有效期。(6)现场结算,根据抽样工作实际勾选。单价,按照产品实际价格填写。实际总价,按照产品实际支付价格填写。(7)保存条件要勾选,如有其他情况可在括号内说明。(8)“是否进口”在相应□内打“√”即可。进口产品,是指非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按产品包装标示的原产地名称填写,国产产品的“原产地”填写具体省份。(9)生产/进货数量是指同抽样样品批号相同的生产/进货数量,生产环节填写生产数量,经营环节填写进货数量。
(二)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信息
(1)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名称、地址、所属省份信息,应按照外包装标注的企业主体信息选择,国产产品注明生产企业所在的省份;进口产品注明生产国(地区)。(2)产品包装标注企业主体信息,且标注企业主体地址的,应将企业主体信息在此项填写。(3)产品包装仅标注企业主体信息,未标注企业主体地址的,应将企业主体信息填入备注项。(4)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四、抽样相关信息。包含抽样单位信息和其他信息。
1.抽样单位信息,应当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2.抽样人签名不能少于2人,不可代签。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指由被抽样单位对抽样记录信息签名确认,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印章;如被抽样单位无法加盖公章的,由经手人注明原因,签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样者系个人的,由被抽样个人签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名(盖章)的,由抽样人注明。
3.检验机构(盖章),如果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是不同单位,应当进行样品交接并盖章。检验机构在确认样品封存完好,样品与抽样记录一致后接收样品。
4.抽样记录填写一般要求:抽样记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一式四联记录内容清楚可见,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抽样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且只能在抽样记录第一联进行更改,其余联相应修改内容应当为复写。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更改,应当经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签字人双方签字或被抽样单位盖章确认;抽样记录事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附加被抽样单位的确认记录;抽样记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当填上“/”表示。
附件6
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网络抽样)
№ SC225003
任务来源 |
¨注册备案环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自选品种 ¨不良反应监测专项¨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美容美发场所专项¨儿童化妆品专项 | |||||||||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 |
平台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平台网址 |
| |||||||||
平台地址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所属省份 |
| |||||||
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被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网店商铺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样品 信息 |
样品类别 |
¨染发类¨祛斑美白类¨儿童类¨面膜类 ¨彩妆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抗粉刺类 ¨防晒类¨普通护肤类¨指(趾)甲油类¨牙膏¨其他() | ||||||||
样品名称 |
| |||||||||
订单编号 |
|
商品网址 |
| |||||||
样品批号 |
|
限期使用日期 |
|
生产日期 |
年月日 | |||||
抽样数量 |
|
包装规格 |
|
保质期 |
| |||||
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
|
单价 |
|
总价 |
|
实际总价 |
| |||
保存条件 保存条件 |
¨常温¨阴凉¨冷冻¨其他() | |||||||||
是否进口 |
¨是¨否 |
原产地 |
| |||||||
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信息 |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名称 |
| ||||||||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地址 |
|
所属省份 |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联系电话 |
| |||||||
抽样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 ||||||||
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备注 |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抽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样品交接情况: |
收样单位经手人(签名): 检验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联交承检机构;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注:1.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是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阻挠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工作。
2.被抽样单位应如实提供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信息。
3.被抽样单位对执行此次抽检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检工作有异议的,请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填写说明:
一、1.本抽样记录包含任务来源、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抽样单位信息、其他信息等5部分。
2.此抽样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联交检验机构;第三联抽样单位留存。
3.抽样记录编号:编号规则举例“SC22500001”,其中22是印刷年号,50是重庆市编号,后四位是样品顺序号(第7、8位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后两位表示,9、10位为流水号。其中,万盛经开区使用綦江区的代码,流水号从51开始,如SC22501051;重庆经开区使用南岸区的代码,流水号从51开始,如SC22500851两江新区后四位从0001开始编号,如SC22500001;高新区后四位从0051开始编号,如SC22500051;检查局按以下规则使用:一局SC22506001开始,二局SC22507001开始,三局SC22508001开始,四局SC22509001开始。)
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
(参照GB/T 2260-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区县 |
行政区划 |
万州 |
500101 |
大足 |
500111 |
铜梁 |
500151 |
云阳 |
500235 |
涪陵 |
500102 |
渝北 |
500112 |
潼南 |
500152 |
奉节 |
500236 |
渝中 |
500103 |
巴南 |
500113 |
荣昌 |
500153 |
巫山 |
500237 |
大渡口 |
500104 |
黔江 |
500114 |
开州 |
500154 |
巫溪 |
500238 |
江北 |
500105 |
长寿 |
500115 |
梁平 |
500228 |
石柱 |
500240 |
沙坪坝 |
500106 |
江津 |
500116 |
城口 |
500229 |
秀山 |
500241 |
九龙坡 |
500107 |
合川 |
500117 |
丰都 |
500230 |
酉阳 |
500242 |
南岸 |
500108 |
永川 |
500118 |
垫江 |
500231 |
彭水 |
500243 |
北碚 |
500109 |
南川 |
500119 |
武隆 |
500232 |
|
|
綦江 |
500110 |
璧山 |
500120 |
忠县 |
500233 |
|
|
4.任务来源。应当根据抽检任务性质勾选。
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
(1)平台名称,填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名称。(2)平台网址,填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的主页网址。(3)平台地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的实际地址按照“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乡(镇)”具体地址的格式填写,同时填写所属省份。(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按照该网店主页的经电子商务平台备案的有效资质证书信息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信息(被抽样单位信息)
(1)平台内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2)单位地址,按照“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乡(镇)”具体地址的格式填写入网经营单位的实际地址。(3)网店商铺名称,按照被抽样网店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的店名填写(例如:天猫***店,京东****店)。(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按照该网店主页的经电子商务平台备案的有效资质证书信息填写。
四、样品信息。应当按照产品外包装的内容如实填写。
(一)样品信息。(1)样品类别按照所抽样品的产品类别进行勾选。(2)样品名称应当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当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示例:香泽秀(香水)。(3)“订单编号”“商品网址”,应填写网购时生成的订单号、商品网址。对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4)样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两组中必须有一组为完整填写。(5)抽样数量,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复检样品,并标明单位。(6)包装规格,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应当按包装填写;标识应当核查真实性和有效期。(7)单价,按照产品实际价格填写。实际总价,按照产品实际支付价格填写(8)保存条件要勾选,如有其他情况可在括号内说明。(9)“是否进口”在相应□内打“√”即可。进口产品,是指非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按产品包装标示的原产地名称填写,国产产品的“原产地”填写具体省份。
(二)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信息
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经销商名称、地址、所属省份信息,应按照外包装标注的企业主体信息选择,国产产品注明生产企业所在的省份;进口产品注明生产国(地区)。(2)产品包装标注企业主体信息,且标注企业主体地址的,应将企业主体信息在此项填写。(3)产品包装仅标注企业主体信息,未标注企业主体地址的,应将企业主体信息填入备注项。(4)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四、抽样相关信息。包含抽样单位信息和其他信息。
1.抽样单位信息,应当完整填写抽样单位全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详细填写抽样人员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2. 抽样人签名不能少于2人,不可代签。
3.检验机构(盖章),如果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是不同单位的,应当进行样品交接并盖章。检验机构在确认样品封存完好,样品与抽样记录一致后接收样品。
4.抽样记录填写一般要求:抽样记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一式四联记录内容清楚可见,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或符号、数字;抽样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只能划改,不得涂改、粘贴,且只能在抽样记录第一联进行更改,其余联相应修改内容应当为复写。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更改,应当经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签字人双方签字或被抽样单位盖章确认;抽样记录事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附加被抽样单位的确认记录;抽样记录不得留白,必填项内容不得空缺,非必填项栏目空白应当填上“/”表示。
附件7
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封样单
一
抽样记录编号:
化
妆
品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封
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盖章)
、竖式封样单式样
二、横式封样单式样
抽样记录编号:抽样人签字:
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封条
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抽样单位盖章)
附件8
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
()化检告〔〕号
(被抽样单位/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
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经销¨生产¨进口代理)(样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见附件)。
请收到此告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本单位。对检验结果等有异议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抽样单位: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公章)
年月日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本告知书已于年月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
样品确认情况:
(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填写)
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括弧中用“√”标记):
1.()上述产品确认为本企业生产。
2.()上述产品确认非本企业生产。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签字:(公章)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抽样单位/标示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
附件9
产品假冒情况说明(参考示例)
:
我单位(企业名称)于年月日收到(化妆品名称)
批号/生产日期:的不符合规定产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
一、经我单位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我单位从未生产过该名称产品。
□我单位生产过该名称产品,但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
□我单位生产过该批次产品,但抽检产品为假冒产品。
(请在选择项前方框内划“√”)
二、理由与证据如下(证据可附后):
三、正品与伪品区别:
(1)外包装方面:
(2)批号编码规则:
(3)其他方面:
我单位承诺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据全部属实。我单位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发布假冒化妆品产品信息。如所述不实,我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电话: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件10
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通报函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我市开展的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有标示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地址在你省(区、市)的不合格产品,现将涉及你省(区、市)的不合格(问题)化妆品通报你局,请你局及时将核实的有关情况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复印件反馈我局。
(1)该批次产品是否为该企业生产?(如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生产该不合格产品的,复函请附企业填写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格式附后)
(2)对于该批次产品企业是否提出检验结果异议申诉?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月日
附件11
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产品信息通报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我市开展的2022年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抽到标示产品名称为:的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该产品的上级供应商为:,地址为:,特通报你局。
如有查处结果,烦请函告我局为谢。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