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783 [ 发文字号 ] 渝中市监发〔2021〕2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3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渝中区食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消委会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2021年渝中区食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1  

2021年渝中区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

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市、区各级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年度工作要求,持续加强辖区食品生产销售全环节监督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36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0137号)相关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以及我区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渝中区食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及市、区各级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销售风险分级制度,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查和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督促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业主体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严防严管严控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安全风险。

二、工作内容

(一)持续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

继续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渝中市监发﹝202115号)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台帐。各所应对照现有的台帐数据,持续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摸排清查,动态完善辖区内各环节涉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数、相关从业人员数,以及进口冷链食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产地、供货商等信息。按贮存服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不同环节和业态,分类建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动态监管台账。

2、加快“渝溯源”平台推广使用。各所要督促企业落实溯源责任,加快“渝溯源”平台推广应用,加强对经营者录入数据的日常维护和指导,确保所有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均按照国家总局填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的工作要求,以企业注册地为准在平台上进行注册和正确信息填报。食品一科要加强与市局处室对接和日常督查指导,确保“渝溯源”平台录入及时、信息准确。

3、督促履行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主体责任。在批发环节,要督促企业主动粘贴(出具)“渝溯源”二维码并随货同行,同时告知购买者通过手机等设备读取二维码,及时录入购买者相关信息;在生产加工、零售、餐饮服务等环节,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义务,查验所购产品的入境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依照上游供货商提供的“渝溯源”二维码在“渝溯源”平台录入采购数量、入库日期、贮存位置等信息,并将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等拍照上传,完善销售链条信息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其产品。

4、严格“三专”管理。各所要督促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电商平台以及市场开办方等市场主体,严格落实“三专”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门区域存放(销售)、专职人员管理,并配备满足食品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温度控制、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进口冷链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还应注册并使用重庆阳光餐饮APP,完成每日自查、每日晨检、每日岗前教育等。

5、配合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各所应积极配合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街道等部门,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渝中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渝中区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中肺炎指办﹝2020199号)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消毒公司,开展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确保物品、环境、人员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6、配合做好常态化监测工作。按照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各所应配合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监测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每日利用市局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平台数据、企业主动报备等渠道,获取新入区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并及时通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开展核酸检测。二是按照《关于印发渝中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中肺炎指办﹝2020198号)文件要求,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常态化监测,定期对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环境等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三是对通报的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信息,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货物的来源、去向进行全环节追查,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同时,配合街道、区卫健委、区商务委等部门对存在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的人员、物品和环境开展核酸检测和消杀。

(二)持续开展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渝中市监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对渝中区食品生产环节继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按期完成既定检查任务。各所应按照2021年度渝中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9)和《2021年度渝中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附件10),列明的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按照抽查时间、抽查事项、抽查比例、抽查任务等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时间,在规定时限内对辖区食品生产主体(含小作坊),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对标对表、不折不扣地抓好既定计划落实,实现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查任务全覆盖。食品生产主体风险等级由食品一科结合各所监管实际统一确定。

1、督促食品生产主体合规生产。各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按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等表格(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并结合市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行动各项工作要求,对环境卫生条件、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原辅材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出厂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等环节逐项现场评价分值,督促各食品生产主体严格按照《食品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生产,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不断强化追溯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糕点和代用茶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上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落实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各所应指导并督促辖区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明确各自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和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全年重点围绕原辅材料、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容器包材、生产过程、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等方面内容,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并于20211130日以前提交自查风险报告。各所应将各食品生产主体提交的自查风险报告妥善保存备查,认真梳理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不留问题隐患。

3、深化“名特优”小作坊创建工作。各所应在去年创建“名特优”小作坊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育引导工作力度, 导符合创建标准、有申报意愿的小作坊业主对软硬件积极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市局统一安排部署,高质量打造“名特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

(三)持续开展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

1、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完成即定检查任务。各所应按照市局《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渝市监办发2020137)要求,在41日以前,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主体,对表对标组织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填写《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7),并将评定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各所按照既定的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在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任务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检查时应严格按照《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6)明确的检查内容,对被抽查检查主体实施全项目检查、逐项评价,评价结果直接选发现不存在被检查情形的,应当选择合理缺项。二是采取电子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应当直接在系统中予以记录;通过纸质方式记录检查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录入系统。三是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评价结果,对被抽查检查的责任主体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8)。《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所有项目评价为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符合一般项目少于8项(含)评价,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基本符合;一般项目大于8项评价,或者1项(含)以上重点项目评价为的,监督检查结果确定为不符合。四是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或打印《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将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被检查责任主体。《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经被检查责任主体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直接张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督促其完整保持至下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2、督促食品销售主体守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各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要突出进口冷链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酒类、食用油等重点食品类别,紧盯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库房、综合型食品超市(销售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肉制品等品种的经营主体)、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及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和场所,有序开展年度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督促各食品经营主体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要求,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持续保持环境卫生,保障经营食品质量安全。二是督促各食品经营主体防范散装食品和冷藏冷冻食品特别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风险,依法依规开展散装食品和冷藏冷冻食品的存储和销售活动。三是继续稳步推进渝中区禁止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工作,督促各农贸市场开办方和入场经营者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严格执行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各所应定期组织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食盐批发经营者和非碘盐经营者经营资质,食盐标签标识是否规范,外省入渝从事食盐批发经营的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在《入渝经营食盐企业报备目录》之中。配合开展食盐质量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碘含量不符合重庆地区碘含量标准要求的食盐以及用非食用盐冒充食用盐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支队要进一步加强与区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检查。

(五)继续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巩固农贸市场规范化标准化治理成果,继续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在去年开展渝中区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规范开展快检抽检和信息公示等主体责任,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不断引导市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所要进一步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摸排,不断更新完善农贸市场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推进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鼓励农贸市场配备完善检测设备和更新技术手段,配备快检设备、智能电子秤、信息公示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备,引入电子化消费模式,实现经营户信息、食用农产品来源渠道、检测结果信息等全程电子化。三是要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试点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积极探索重点食用农产一品一码息追溯,加快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四是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菜篮子长负责制和区县长负责制等督导考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各所应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本年度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紧密结合各自辖区的区域业态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检查任务。要注重专项整治、应急处突,以及既定工作事项的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有序。

(二)严格履职,确保实效

各所应对标对表开展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要以工作专班、片区负责等形式将责任压实压细,严格按照既定监督检查频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全年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目标任务。

(三)严明纪律,强化督导

各所应认真对待本年度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走过场”、打人情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视情况采取监督抽检、限期整改、责任约谈,以及立案查处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区局将视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消极懈怠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问责。

联系人:食品一科 蒋譞熠

联系电话:68598810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

2《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

4《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5《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问题项现场检查原始记录表》

6《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7《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表》

8《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92021年度渝中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

102021年度渝中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

附件下载:

附件1-10.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