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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9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99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2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鲜怀英销售的鲜肉大包以及老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肉大包以及老面馒头,经抽样检验,其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鲜肉大包和老面馒头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鲜肉大包和老面馒头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并以食用,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低,综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元。

二、渝中区益果鲜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益果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龙眼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予立案。

三、渝中区邻家老面包子店销售的老面手撕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邻家老面包子店销售的老面手撕馒头,经抽样检验,其甜蜜素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老面手撕馒头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老面手撕馒头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并以食用,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低,综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元。

四、渝中区重庆中汇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中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洗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洗姜销售。由于该批次的洗姜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五、渝中区壹麦乐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中汇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花生米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花生米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免予处罚。

六、渝中区好哥餐饮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好哥餐饮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七、重庆市渝中职业教育中心采购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山奈(生产日期:2025-10-12),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山奈库存。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食堂。当事人在开展自查自纠,责令供货商对其库存山奈重庆进行检验,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微信不予处罚清单(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八、渝中区春桦秋实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春桦秋实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购进日期:2025年3月2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在使用。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全面自查清洗消毒流程,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因餐饮具仅供店内消费、无对外流通,无法实施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予以当场警告。

九、渝中区产地直销鲜果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产地直销鲜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十、*(蔡印)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蔡印)(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山药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十一、*(唐云青)销售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唐云青)(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小米辣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十二、*(唐云青)销售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唐云青)(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仔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仔姜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十三、*(曾维明)销售的青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曾维明)(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青小米辣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

十四、重庆市渝中区锦程小金星幼儿园经营的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锦程小金星幼儿园(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米线(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7日),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米线销售。由于该批次的米线已全部作为餐品销售给消费者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十五、*(鲜方明)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鲜方明)(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饭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复用餐饮具(饭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十六、余治云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治云(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年10月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白芷销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

十七、谭宪一经营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谭宪一(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奈(购进日期:2025年10月9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山奈销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

十八、蒙小琴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蒙小琴(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干山药片(购进日期:2025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干山药片销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蒙小琴履行了的进货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十九、渝中区芮芮餐饮餐厅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芮芮餐饮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渝中区串老乡餐饮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串老乡餐饮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一、渝中区福客多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福客多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干山药片,经抽样检验,含铅项目不符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干山药片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干山药片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部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

    二十二、渝中区富维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小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富维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小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小山药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500元。

二十三、渝中区在渝里十八梯餐饮餐厅使用的复用餐具(油碟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在渝里十八梯餐饮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油碟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二十四、官樟贵店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官樟贵(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五、渝中区罗美兰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罗美兰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碗)。由于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碗)全部是重复,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交了提供进货凭证、情况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十六、渝中区锅里辣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具(油碟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锅里辣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油碟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二十七、渝中区韵味面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韵味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八、重庆万物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万物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九、渝中区井里餐饮店使用的小饮料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井里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小饮料杯(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4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小饮料杯(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三十、渝中区美康食品经营店经营的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美康食品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4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仔姜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十一、渝中区阿旭百货店经营的泡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阿旭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泡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泡姜(酱腌菜)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十二、渝中区百香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百香鲜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因该批次产品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经查,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为即时食用的农产品,无法长期保存,无法召回,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涉案批次不合格水果“龙眼”,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十三、渝中区领飞水果店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领飞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桂圆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时,该店铺已停业关门,无法联系负责人配合调查,暂不具备调查取证条件,已申请案件中止。

三十四、渝中区果唯依水果店销售的新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果唯依水果店销售的新鲜龙眼,经抽样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新鲜龙眼销售。由于该批次的新鲜龙眼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十五、渝中区平露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平露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生产日期:2025-10-25),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额214.88元;2.处以罚款800元。

三十六、汪同明经营的新鲜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汪同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新鲜桂圆,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新鲜桂圆销售。由于该批次的新鲜桂圆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自己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罚款:300元整。

三十七、渝中区邵英老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邵英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三十八、渝中区葱葱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葱葱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

三十九、渝中区谭少伟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谭少伟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十、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及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十一、渝中区廖掌柜老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廖掌柜老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十二、渝中区点腊粥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点腊粥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3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750元。

四十三、重庆百味食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第二分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百味食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3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十四、重庆蜀宴餐饮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蜀宴餐饮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3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以及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十五、渝中区南纪门邻家三妹家常菜坊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南纪门邻家三妹家常菜坊(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为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项目不符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馒头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馒头全部是零售,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馒头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亦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供货商资质,未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并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元。

四十六、渝中区杨春虹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杨春虹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四十七、渝中区牛乐锅九宫格老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塑料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牛乐锅九宫格老火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塑料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四十八、渝中区锅子忆老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锅子忆老火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四十九、渝中区锅子忆老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锅子忆老火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杯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五十、渝中区蛙渔郎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蛙渔郎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五十一、渝中区牛乐锅九宫格老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玻璃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牛乐锅九宫格老火锅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玻璃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五十二、渝中区蛙渔郎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蛙渔郎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具(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餐饮具在使用。由于该批次抽检样品不存在召回特性,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不合格原因为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洗涤剂漂洗不充分,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已完善洗消流程并加强人员培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责令整改。综上,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1、警告。

五十三、重庆悦享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四、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杯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杯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五、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六、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七、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杯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杯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八、重庆福士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福士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盘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盘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十九、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蘸料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蘸料碟(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蘸料碟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十、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盘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盘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十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较场口合景分公司经营的螺丝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较场口合景分公司经营的(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螺丝椒销售。我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六十二、渝中区润博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润博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十三、渝中区里予三餐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里予三餐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十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肖家湾店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肖家湾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生产日期:2025-11-2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二青条(辣椒)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额73.5元;2.处以罚款2000元。

六十五、渝中区张小飞餐饮食府采购的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张小飞餐饮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青小米椒(生产日期:2025-11-2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青小米椒库存。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环节。当事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500元。

六十六、渝中区小彭食品超市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小彭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生产日期:2025-11-2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二荆条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

六十七、渝中区福满轩餐饮店采购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福满轩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二荆条(生产日期:2025-11-2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二荆条库存。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环节。当事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不予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六十八、帝怡农贸市场陈秀玲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帝怡农贸市场陈秀玲(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茄子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六十九、渝中区万泽勇餐饮店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万泽勇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螺丝椒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螺丝椒已全部作为餐品销售给消费者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七十、渝中区宜蔬鲜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红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宜蔬鲜蔬菜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红米椒(生产日期:2025-11-2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小红米椒销售。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额87.7835元;2.处以罚款200元。

七十一、帝怡农贸市场陈秀玲经营的青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帝怡农贸市场陈秀玲(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青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青小米椒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七十二、张三粮油张燕经营的泡青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张三粮油张燕(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泡青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泡青菜(酱腌菜)销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产品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产品来源,可证明其对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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