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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55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6-00055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14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盘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盘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三、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澜渝叁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杯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杯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四、重庆福士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福士万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盘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盘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杯子(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杯子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七、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使用的蘸料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蘸料碟(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蘸料碟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八、重庆悦享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枫之叶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样品数量:1600ml,备样数量:800ml),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九、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桂圆,经抽样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桂圆销售。由于该批次的桂圆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渝中区长青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库尔勒香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长青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库尔勒香梨,经抽样检验,其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库尔勒香梨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库尔勒香梨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黄蜡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学田湾店销售的黄蜡丁,经抽样检验,其阿奇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4660.1-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黄蜡丁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黄蜡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二、李生荣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生荣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其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山药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三、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经抽样检验,其铅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干山药销售。由于该批次的干山药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十四、鲜怀英销售的鲜肉大包以及老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晨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鲜肉大包以及老面馒头,经抽样检验,其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鲜肉大包和老面馒头销售。由于该批次的鲜肉大包和老面馒头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并以食用,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低,综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元。

十五、渝中区邻家老面包子店销售的老面手撕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邻家老面包子店销售的老面手撕馒头,经抽样检验,其甜蜜素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老面手撕馒头销售。由于该批次的老面手撕馒头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并以食用,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涉案金额较低,综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他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元。

十六、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及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七、渝中区廖掌柜老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八、渝中区谭少伟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涛涛砂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十九、官樟贵店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官樟贵(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二十、渝中区韵味面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渝中区韵味面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3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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