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79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2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渝中区优品生鲜经营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中区优品生鲜经营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额142.08元;2.罚款5000元。

二、曾祖华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曾祖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续将加大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我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3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