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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62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2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的白市驿板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委托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1层、2层、3层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销售的白市驿板鸭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抽样单号:GZP24500000650841391)。2024年7月24日,本局收到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03SP07002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10袋白市驿板鸭,8袋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2袋白市驿板鸭已被当事人退回至生产厂家。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白市驿板鸭的案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额96元,并在调查中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额9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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