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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29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8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渝小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3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重庆渝小胖商贸有限公司)现场销售的小台芒果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DBJ24500103654400281)。2024年7月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4SG062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5kg小台芒果,3.15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1.85kg小台芒果已被当事人带回家自行食用。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获违法所得较少;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资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并处以罚款1952.75元。

二、昆明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风西路分公司销售的小台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昆明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风西路分公司现场销售的小台芒果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SBJ24530000710523324ZX)。2024年6月19日,本局收到了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BJ24530000710523324ZX),2024年6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136kg小台芒果,全部销售给云南省昆明盒马大仓。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采购时每批次都要进行农残检测,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96.2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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