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220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对当事人(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现场销售的怪味胡豆(川香麻辣味)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SBJ23500000602233348ZX),2023年8月8日,本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30270882128009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现场销售的鲜活鲈鱼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DBJ23500103654400537),2023年8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3SG0737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坪分公司现场销售的鲜活黄辣丁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号:DBJ23500103654400540),2023年8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3SG0737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

当事人共购进5kg怪味胡豆(川香麻辣味),3.826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1.174kg怪味胡豆(川香麻辣味)已被销售,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召回期满后,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购进10条鲜活鲈鱼,6条样品被抽检购入,剩余4条鲜活鲈鱼已被销售,当事人进行召回工作,由于该产品属于水产品,时效性短,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购进4kg鲜活黄辣丁,2.994kg样品被抽检购入,剩余1.006g鲜活黄辣丁已被销售,当事人进行召回工作,由于该产品属于水产品,时效性短,故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获违法所得较少;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资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