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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99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1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渝中区苏勇餐饮店)现场待用的食品原材料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24年6月1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共购进5.25kg牛肉,2kg样品被抽检机构购入,剩余3.25kg产品已被全部加工成餐饮食品并销售。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上述违法行为,并提供了采购订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应当视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法定免罚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又根据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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