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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33299M/2024-00188 | [ 发文字号 ] | (2024年第10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向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桂圆)(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4月10日、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其超市门口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到不合格食品,并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措施。采购涉案产品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快速检测报告、海关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中,应当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照前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重庆乐文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朵博士健高乐®嗗水泥TM特殊膳食运动营养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7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重庆乐文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正待销售的朵博士健高乐®嗗水泥TM特殊膳食运动营养液进行了抽样送检,2024年4月30日,本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共购进11盒,样品已全部被抽检机构购入。并已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上述违法行为,并提供了从生产商、委托商、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经销商和委托商的销售单据,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针对2023年3月13日同批次朵博士健高乐®嗗水泥TM特殊膳食运动营养液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浙江吉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检测报告(ZJJM-BG-23031404),应当视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法定免罚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又根据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