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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2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3 [ 发布日期 ] 2023-11-23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汇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


当事人:上海汇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3MAAC1QG635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号、2号B馆-UG-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黄河

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平衡叠叠高(大力三国)(木质玩具)进行了抽样检查。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3-51ZQ070701)显示“经检验,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小球)检验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含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十五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0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情况属实。2023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赵新杰进行调查询问,赵新杰陈述当事人所经营的平衡叠叠高(大力三国)(木质玩具)系由公司总部(好特卖供应链有限公司)从广州斑马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再配送到各门店,门店销售价格27.9元/件,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6件,12件已销售,4件未售的已经按照公司总部要求下架召回处理。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产品的采购订单、门店配送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报告。采购订单上显示上述产品购进价格为16.5元/件。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故该案货值金额为446.4元,违法所得为1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负责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2.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检验报告(No:2023-51ZQ070701)1份(共9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复印件3份(共3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30651)1份(共1页),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共1页),配送记录、销售记录打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事实。

第三组:采购订单复印件1份(共1页),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20000277103C)复印件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立即整改,有收集来货票据、供货方资质、检验合格报告,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货值金额0.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意见如下:

  1. 罚款223.2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60.0元(大写:叁佰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财务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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