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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33299M/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0 [ 发布日期 ] 2023-06-10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区国兰餐饮店)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处罚〔2022194


当事人名称:渝中区国兰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KW8L20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解放西路181号;

经营者姓名:廖仕怀;

注册日期:20190729日;

本案线索来源于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20233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5001030024714;主体业态为:小型餐馆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肉类冷食),热食类食品制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70629日。检查中,未发现已制作待售的肉类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租赁的网络店铺名称为:贵州水城特色羊肉开胃粉(解放碑店)。该网络店铺展示的菜品中,可见凉拌羊杂和凉拌羊肉。

经查,前述凉拌羊肉和凉拌羊杂均为肉食类冷食,单价分别为20.40/份、20.30/份。凉拌羊肉线上销量为13份,销售收入为20.40/×13=265.20元;凉拌羊杂线上销量为9份,销售收入为20.30/×9=182.70

现查明,在未获准经营肉类冷食类食品的情况下,当事人超过许可的项目范围经营了凉拌羊肉和凉拌羊杂,违法所得为447.90元。

对前述肉类冷食类食品,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停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并确认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组: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美团外卖平台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本局于20233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市监罚告〔2023132),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肉类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构成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下架停售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7.9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947.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代收机构名称: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040001763)。到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财务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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