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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日期:2022-04-18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单位名称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
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价格法》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

即时公示信息
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情
况,明码标价情
况及其他价格
行为的

《价格法》规定
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法》

4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直销
员报酬支付、信
息报备和披露
的情况的检

直销企业总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等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1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
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
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
第三方平台、入
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2

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
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原料控制(含食
品添加剂)情况
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加工制作过程
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供餐、用餐与配
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具清洗消
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场所和设施清
洁维护情况的
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管理
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
构、养老机构等
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人员管理情况
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餐饮服务
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3

食用农产
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
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
中交易市场监
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
贸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
售企业(者)监
督检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4

特殊食品
销售监督

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监督检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5

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特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6

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的监督
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
市场监管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17

计量监督
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
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
市场监管
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
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
部门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8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自愿性认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四条

19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20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21

市场类标
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
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
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2

专利代理
监督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主体资格和执
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
设立、变更、注
销办事机构情
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
书面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人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
年度报告和信
息公示情况核

专利代理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实地检查、
网络检查等

国家知识产权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3

专利真实
性监督检

专利证书、专利
文件或专利申
请文件真实性
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产品专利宣传
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24

商标使用
行为的检

商标使用行为
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含地理标
志)使用行为的
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
户、农民专业合
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
部门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5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所有发证监管对象中选取

一般检查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机电处、承压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

27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8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建标证后监管

建标工业企业、计量定检机构

重点检查

现场抽查、
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
部门

根据《计量法》第18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9、10条的规定。

29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信息备案情况
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重庆市工程咨询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第二十七条

3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1.《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2018年2月)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全文(2021年7月)

3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经营活动监督执法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等

32

重庆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检查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购买许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33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监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情况行政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县公安机关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4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管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及跨省开展备案情况;2、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师资教学设施设备情况;3、保安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监控影像资料,保安员及其服装标志装备,持证上岗情况;4、保安培训单位学员日常管理、招收、学习、安全等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5

公章制作单位检查

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齐全,行政许可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渝府发〔2017〕12号)

公章承接验证、制作交付、信息录入、成品及半成品保管等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承接公章档案,印章制作档案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经营单位检查

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齐全、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予以修改)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2.《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九条

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及旅馆治安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3.《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
4.《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条

37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检查

单位、作业项目、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情况,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爆破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四条

3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法第89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39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3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6、23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是否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2条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是否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51条第2款

用人单位是否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52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67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存在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行为。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51条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依法建立用工档案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1条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是否存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50条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58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56条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40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41

禁止使用童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42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43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44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用人单位是否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47条

45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77、84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18、19条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77、8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5、18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18、19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经核定征收后是否存在延迟缴纳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将缴费明细告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87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46

人力资源服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4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2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2条第2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就业信息的情形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5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4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情形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32、4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和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情形

船员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63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存在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的钱物的行为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53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47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者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有《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的情形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

48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2款、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1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66条第3款、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13、24条

49

外国人就业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外国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妨碍行政执法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违反《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15条的情形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主动监察、书面审查、专项检查

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15条

5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现场检查

对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5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项目管理类抽查

本地及外地入渝造价咨询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非现场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07号)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4.《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52

重庆市交通局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含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对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信用评价、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53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含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一般事项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对水运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水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信用评价、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5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一般事项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试验操作等方式

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55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药执法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56

种子执法检查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57

肥料执法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58

植物检疫检查

对种子、种苗等生产者执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进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59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种畜禽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60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61

动物防疫检查

对动物饲养经营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规模化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62

动物诊疗检查

对动物诊疗者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八十一条

63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检查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各区县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64

畜禽屠宰监管

对畜禽屠宰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屠宰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65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六、《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66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67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三条

68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四十七条

69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操作相关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70

农产品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五十条

71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售)卡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备案,不按规定进行发行、服务和资金存管,不按规定建立管理系统等情况; 对经营者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行为的检查

零售业、餐住业、居民服务业领域已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售卡企业法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72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情况专项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完整性、准确性的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第四、第七条

73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对未按规定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等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对未按规定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活动等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75

对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等活动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


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6

对未按照相关法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检查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77

对未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8

对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检查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79

对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0

对擅自从事印刷活动或擅自兼营印刷活动等的检查

印刷企业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质量检测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81

对擅自发行和发行非法出版物等的检查

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82

对登载、转载和链接视听节目等的检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83

对安装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84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等检查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总局2号令)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85

对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检查

对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或者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86

对网络游戏单位和网站等的检查

对网络游戏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或者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87

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等的检查

旅行社行业监管


企业或者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8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

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89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1.放射诊疗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放射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

90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

91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92

消毒产品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的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9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9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95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中小学校、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96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等

97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98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检查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99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冶金、有色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100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101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检查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102

有限空间作业类检查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103

重庆市统计局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调查对象提供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抽查

二、三产业规模以上法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统计局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

104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抽查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抽查

近一年承揽市级监管招标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抽查、书面抽查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

10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涉嫌税收违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重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第五稽查局、第六稽查局、第七稽查局、第八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10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07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的抽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出口监管仓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09

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

保税仓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10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

免税商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111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监管和查验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监管和查验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112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

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

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13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指导(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指导(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114

对口岸卫生许可单位的卫生监督

对口岸卫生许可单位的卫生监督

相关法人、自然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115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116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117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检查

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检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118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119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出入境特殊物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120

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

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的监督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三条。

121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厢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122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

进出口货物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123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124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25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

126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

进境粮食、Ⅰ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Ⅰ级风险饲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
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5.《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

127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8

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

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

进出境寄递物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6.《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29

对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管

对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管

跨境电子商务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130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
(口岸环节)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
(口岸环节)

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131

对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

132

对海关申报项目的统计查询

对海关申报项目的统计查询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133

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相关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

134

对进入国内流通市场的法定检验以外进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对进入国内流通市场的法定检验以外进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进入国内流通市场的法定检验以外进口商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生该项检查业务的主管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135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消防监督抽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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