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渝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干枸杞)

日期: 2021-05-11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区国家抽检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中区春卷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枸杞(抽样单编号:GC2150000065083051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500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月2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成立于20121222日,主要从事经营初级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该批次干枸杞由当事人前往江北区盘西贵平农产品经营部购买,然后再上架进行现场销售。当事人能够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对方提供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工作人员随即对不合格商品的库存量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产品据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在抽检结果送达期间全部销售完毕鉴于经营模式限制,无法对上述不合格的干枸杞进行召回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渝中区春卷副食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干枸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由于渝中区春卷副食经营部履行了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