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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05-26


渝中府办〔2022〕23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0〕7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体系,促使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力推动渝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各街道、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一)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其他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街道、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审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附件1),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各街道和各部门单独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各街道和各部门负责清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到重庆市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明确内部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和审查程序。鼓励建立内部业务机构起草初审和法规专业机构复审的内部“双审查”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书面总结、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附件2)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目录清单(附件3),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三)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附件4)的要求,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置涉及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机构,建立完善举报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适用对象、举报受理范围、举报途径等相关信息。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台账,登记举报事项、处理、送达、整改等相关情况,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后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例外情形应当逐年进行评估。

五、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一)严格执行审查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审查基本流程(附件5),准确如实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6),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且向社会公开。

    (三)积极咨询专家意见。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了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有关情况。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也可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

    (四)视情组织集中会审。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期间,对存在较大争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况的,可以按照《重庆市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7),提请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形成的意见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政策制定机关最终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审查质量。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提供评估咨询。探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三方评估,定期对随机抽取的区级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进一步提高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确保审查效果。鼓励政策制定机关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强化协同配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商务委等部门,要积极对接相关市级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及时研究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载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和理解,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各部门和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机制,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监督问责。结合重点工作督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表扬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行政垄断行为。对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出台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

3.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目录清单

4.《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5.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6.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表

7.《重庆市渝中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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