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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龙丽韵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7327725011T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六村9-2-4-2#
负责人:胡丽
2020年5月14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分公司重庆龙丽韵商贸有限公司渝中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深度水解固体饮料时宣称为特殊奶粉,5月2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7月20日,消费者向我局支队邮箱提供了新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我局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控股股东、龙丽韵商贸有限公司渝中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龙短信告知其联系电话并速来我局配合调查,截止立案时,刘继龙未来我局配合调查,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公司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六村9号2单元4-2欲送达渝中市监询【2020】0720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当事人公司大门处于关闭状态。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上述《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7月30日9时30分携带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询问,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来我局接受询问。2020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以同样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渝中市监【2020】0811号《询问调查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8月17日9时30分携带相关材料来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规定时间内,其法定代表人依然未来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打印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经理情况打印件、出资者(股东)情况打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第三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渝中市监询【2020】0720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邮件签收截图,渝中市监询【2020】0811号《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邮件签收截图,证据复制单,用于证明送达相关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我局拟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具体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5000.00元。
根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