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0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102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1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住宿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住宿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酒店宾馆价格行为,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住宿行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住宿业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价格秩序。
二、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标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内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三、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协议、协商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四、严禁各宾馆酒店经营单位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法情节较重,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罚款50万元,构成哄抬价格的最高罚款300万元,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最高罚款500万元。
六、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