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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9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九部门于313日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困难,尽快恢复营业。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五个方面,制定21项扶持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有序恢复营业持续发展。

三、相关问答

(一)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对于低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全面复工复产,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恢复经营活动;对于中风险区县,推动个体工商户分业态分形式复工复产,督促经营户做好防控组织,配备防控设备,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化环境和服务条件,有序恢复经营活动。二是采取灵活方式,了解复工意向,制定复工清单,帮助解决困难,引导经营户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购物场所、住宿场所、餐饮服务业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地方标准,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员工健康教育、个人防护、环境防控等。

(二)从哪些方面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贷款方面

一是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226日至2020630日期间新发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是对2020125日以来到期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125日至630日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人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罚息。

四是对已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予以贴息支持。

2.社保方面

一是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免征20202-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三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20201月至补办期间费用。

3.税收方面

一是是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31日至20205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及为居民生活必需物资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四是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4.关于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其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

5.关于房租

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三)如何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一是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

二是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三是对新申请设立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现场核查,优化合并申请表格、申请资料,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照(证)。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依经营者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申办营业执照时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在申办营业执照时一并完成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四是疫情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其实际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疫情期间,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纳税人上传已开具发票数据并清卡解锁后便可领取发票。

(四)从哪些方面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一是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二是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执行。

三是对近年扶持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价费优惠政策,以及近期我市出台的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管,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个体工商户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一是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6月底前未报送年报,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是对申请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的个体工商户,可执行容缺受理政策。

三是疫情期间,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四是疫情期间和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对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检查中发现已获得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未重新进行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

五是对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六是从事药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可在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七是对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个体工商户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八是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可后,可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相关逾期贷款以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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