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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20260079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6-05-11

夏代梅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整治职业索赔恶意骚扰行为,优化我区市场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0260079号)收悉。经与区公安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整治职业索赔恶意骚扰行为的工作情况

(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局应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依法做好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认定归纳总结了12个方面的特征;对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提出了依法把好受理关口、强化程序合法、提供真实证据证明材料、审慎落实惩罚性赔偿等4个方面的意见;对督促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技术防范等意见,并就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出了建立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异常名录、建立跨区域投诉举报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对接沟通、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等4条措施。

二是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严格执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免罚制度。《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共包括87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属于免罚情形。《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涉案主体合规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认错认罚、整改到位的涉案经营主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查办各类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无论案件中是否存在职业打假人,均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灵活运用市场监管职业打假人信息库,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统计分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职业打假人信息库,设置职业打假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关注行业、主要活动区域、打假记录等20多个数据项。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关联投诉举报记录和线下搜集录入等方式,广泛收集、详细关联记录其相关信息和数据,加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研究。

四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对异常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梳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有效促进信息互通共享。与公安机关建立恶意索赔线索互通机制。一旦发现有职业索赔人利用工具,人为破坏商品包装并向商品包装内放入异物,以录制视频或拍照向经营主体索赔的线索,第一时间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并将线索通报给公安部门处理。

(二)区法院工作情况

区法院对食品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审理,严格区分正常消费者维权与职业索赔恶意骚扰行为,新收产品责任纠纷,其中对认定为“共同合意购买”“知假买假小额多次起诉”等职业索赔情形的,依法驳回其不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如20250118民初7814号案件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过期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同时,对审理中发现的以投放过期物品、调包食品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行为,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强化司法震慑力,筑牢市场经营法治防线。同时,区法院依托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讲,解读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经营者举证要点等内容,指导经营主体规范留存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证据,提升其应对职业索赔的抗风险能力。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实务

2024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该条例自202471日起实施,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判断投诉举报人是否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需要形成更加详实的细则和规范。

20264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该条款针对“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若符合第(三)项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该条款判断非生活消费目的的参考因素为认定投诉是否属于第十六条第三项(即非生活消费无真实消费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依法有效整治职业索赔恶意骚扰行为,维护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整治职业索赔恶意骚扰行为。

(一)积极推行审慎包容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规范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行政执法,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加大对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加强宣传,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持宽严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处置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充分运用首违不罚等法律法规,杜绝以赔代罚现象。针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良好营商环境的牟利性打假,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真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建立职业打假类案件办理协调机制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收集,定期汇总梳理、分析研判职业打假情况,积极与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区信访办、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等部门共享信息、协调联动、协同监管,共同建立科学整治职业打假人的防范处置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职业打假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从行政执法、行刑衔接方面加强协作,在复议、诉讼环节争取得到支持。进一步加大投诉举报和监管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干部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完善异常投诉举报信息库数据,强化数据分析运用,提高数据对辅助决策和监管执法的水平。

    二是公安机关加强信息共享与线索研判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对区公安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以“索赔”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局将提前介入研判,依法开展调查。

(三)努力提升经营主体依法整治职业打假行为的能力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异常投诉举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强化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会商研判,联合探索依法整治职业打假的工作举措。不断完善市场监管异常投诉举报名录库,梳理重复投诉举报、一人多次投诉举报、恶意投诉举报等异常投诉举报清单,共享信息,协同助力监管执法工作。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被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分行业开展质量提升帮扶会。梳理近年来投诉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扶经营主体明确整改方向,指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监管执法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消费争议发生率,切实落实高水平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

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依法整治职业打假。遇到纠纷后依法处理,不能无原则地妥协退让。遇到敲诈勒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多渠道宣传普及消费维权知识,传播科学文明的商品和服务知识信息,树立消费者理性维权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是区法院强化普法宣教赋能。围绕进货查验、台账留存、证据固定、纠纷处理等核心要点,针对小型个体超市、连锁品牌分店等高频涉诉主体开展专题培训,共同制作警示教育手册,结合职业索赔典型案例解读法律规定,指导经营主体规范建立进货台账、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完善保质期管理系统,提升其规范经营水平和举证抗风险能力。同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正常维权与职业索赔的法律边界,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维权观念,营造“依法维权、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五是公安机关强化法律指导与宣传针对容易遭受职业索赔骚扰的重点企业,公安机关联合我局开展法治宣传,指导企业留存“恶意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的证据,引导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报案,维护自身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利用“职业索赔”之名,实施威胁恐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将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六是区司法局开展专项普法与合规培训针对食品、日化、标签标识等职业索赔高发领域,组织律师通过线上培训、巡回讲座、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规范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进货查验等环节,为企业提供即时法律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付吉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4日       

人:孙建新

联系电话:61188315

邮政编码:4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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