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第162-431号提案的复函
永川市监函〔2023〕24号
田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包装上生产日期标注监管的提案》(第162-43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规定执行情况
现行的食品生产日期标示方式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执行。食品生产者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对标注生产日期的位置、字体颜色等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您提出的固定生产日期位置、字体颜色等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起草修订计划,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企业监管情况
截至目前,我区现有食品生产企业187家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06家。2022年,我局对其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共检查1189次,发现问题314个,已督促相关主体完成整改,未发现涉及生产日期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我局将及时把预包装食品固定生产日期位置、字体颜色等建议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推动有关方面研究此项工作。
二是持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指导,强化对职工的培训教育,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工作制度,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意识。
三是持续抓实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此复函已经杨鸿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8日
联 系 人:曾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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