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裁决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057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裁决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2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张全知: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请求撤销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重庆全知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永川区仙龙镇仙牛街76号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住所卷帘门下拉已锁,门头招牌上有白底红字的“肥料、农药、种子、苗木”字样,经询问隔壁经营户何家兰,得知该经营场所早已关门搬迁,同时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获得该公司疑似搬迁至永川区临江镇的线索,为核查该线索,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永川区临江镇,对“永川七中”、“临江小学”周边从事文具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了排查,未见持有“重庆全知文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
为调查该公司登记注册时的设立情况,执法人员查询了该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按照本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打印件载明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知的手机号码13512320875于2025年9月1日两次拨打13512320875机主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机主拨打电话的原因和目的,机主系一女性,称不知晓重庆全知文具有限公司,未回复短信。
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向张全知邮寄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5年9月10日张全知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出具了书面说明情况,称“是通过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发现名下有公司;不认识周开惠,没有周开慧的联系方式、没联系过这个人、没有提交任何资料给周开惠、没有在网上签过名也没有在任何资料上签过字,没有委托过任何人签名;没有参加过任何会议,也没有参加过任何决策,更加没有获取过任何利益;不认识李世豪,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13512320875手机号没用过,不知机主是谁”。
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向注册登记委托代理人周开惠、公司监事李世豪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其中周开惠的《询问通知书》显示由其叔父周术明签收,但至今未向本局提供相关书面情况说明,李世豪的《询问通知书》因“拒收”被退回。
综上所述,由于无法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且无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仅有你本人出具的相关情况书面说明,故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的规定,本局拟不予撤销重庆全知文具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的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冬 联系电话:61188330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