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1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314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9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9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更新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 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