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2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5-0022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1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上合电影节期间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关于规范上合电影节期间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
各经营者:
一、增强守法自觉。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三、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借电影节之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在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住宿餐饮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我区住宿餐饮业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杜绝发生强制服务、欺客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虚假标价、虚假折扣、捆绑销售。
四、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电影、文娱演出、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网上售票的要通过正规票务平台销售门票,主动拒绝代抢、倒票行为,如发现疑似“黄牛”的机构或个人高价提供非法购票业务,要积极举报。
(二)商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三)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汽车租赁、救援托运、停车收费、充电设施经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高速公路服务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收费应做好明码标价。停车收费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明码标价,按政策对相关车辆实行减免优惠。
(四)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提供住宿及服务的,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五)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醒目的计价单位和明确、具体价格进行表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六)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八)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五、法律风险提醒。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立案调查并依法予以公示,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