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321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6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321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6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6期)

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萱霖生活超市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萱霖生活超市的杨梅(购进日期2026519日),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杨梅10kg,购进单价6/kg,购进金额6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杨梅。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