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永川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303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5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303
[ 发文字号 ] (2026年第25期)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5期)

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舒兴二店生活超市经营的元果味瓜子(炒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舒兴二店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元果味瓜子炒货食品)(购进日期:2026512),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了20斤元果味瓜子炒货食品)进行售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的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四条第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8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