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56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23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3803Q/2026-00256 |
| [ 发文字号 ] | (2026年第23期)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5 |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3期)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川区袁小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袁小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6年4月10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铁棍山药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铁棍山药检验报告,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永川区民顺百货超市经营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民顺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葱(购进日期:2026年4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小葱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单、小葱检测报告,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永川区利瑞生活超市经营的二青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永川区利瑞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6年4月12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二青条(辣椒)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抽样批次产品。本局督促当事人开展问题产品召回工作,认真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并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农户身份证明、二青条(辣椒)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